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文|时时拍案说法/360度拍案说法,全文1401字,阅读全文3分6秒。

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用人单位强制调岗时,如果员工不愿意去,那该怎么办?用人单位又以旷工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呢?

案例一:

李某被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后来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

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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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

本案中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案例二:

郭某于2013年5月25日入职一家公司,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工作岗位为质检员,月工资4500元。

2016年6月8日,公司因生产车间人员不足,在未与郭某协商的情况下,书面通知郭某将其从质检员调到生产车间从事操作工,郭某不同意,继续在质检员岗位工作,公司人事部经理要求郭某去车间上班,并称如果不去新岗位工作,就按照旷工处理,双方发生争执,郭某不同意调岗,继续在原岗位上班。

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三天后,公司依据《员工手册》中“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上级管理视同旷工”及“连续旷工三天,予以解雇处理”的相关规定,解除了劳动合同。郭某不服,求助于劳动人事,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本案中,该公司在无法定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下,未与郭某协商,即将其工作岗位由质检员调整为操作工,在郭某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应该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不能将其视为不服从工作安排,更不能按照旷工作出解除处理。最终该公司一次性支付郭某10000元整。

以案释法:

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及薪资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是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的,但是企业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要依法调整,二要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协商变更,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了劳动合同的法定变更。

旷工是指无故缺勤不上班的行为,其认定的前提是职工的工作岗位没有变化而无故脱岗,和不服从工作安排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司在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时,可以规定对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但不应该将其视为旷工,随意扩大对旷工的解释。

员工不愿调岗,公司以其旷工为由自主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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