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查封、扣押實施情形
《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只有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規定排放汙染物的才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如果是未按照要求執行比如限產、限排等其他措施的,則不能實施。
二、查封、扣押的實施對象
查封扣押的對象包括生產設施、設備與物品,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一般理解為產生汙染物的生產設施、設備,不包括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物品包括可以作為證據的臺賬、用電用水記錄、購買原料的賬簿、發票以及違法物品等。
三、查封、扣押的豁免
城鎮汙水處理廠作為城市水汙染防治的主要基礎設施,對其查封將導致新的環境問題,因此在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可以不予查封、扣押,但工業園區的汙水處理廠屬於工業廢水範疇,其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除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對其產生汙染物的設施、設備進行查封、扣押。
四、實施查封、扣押前或同時,是否需要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以及履行程序性的告知和聽證的義務
查封扣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等情形,而對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行為。
單純的查封扣押應直接實施,而在此之前,無需事先告知,更無需告知聽證,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採取強制措施的目的。
一、關於查封、扣押實施情形
《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五項規定: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只有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規定排放汙染物的才可以實施查封、扣押,如果是未按照要求執行比如限產、限排等其他措施的,則不能實施。
二、查封、扣押的實施對象
查封扣押的對象包括生產設施、設備與物品,查封、扣押的設施、設備一般理解為產生汙染物的生產設施、設備,不包括環境汙染防治設施,物品包括可以作為證據的臺賬、用電用水記錄、購買原料的賬簿、發票以及違法物品等。
三、查封、扣押的豁免
城鎮汙水處理廠作為城市水汙染防治的主要基礎設施,對其查封將導致新的環境問題,因此在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可以不予查封、扣押,但工業園區的汙水處理廠屬於工業廢水範疇,其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汙染的,除按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外,還應對其產生汙染物的設施、設備進行查封、扣押。
四、實施查封、扣押前或同時,是否需要作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決定以及履行程序性的告知和聽證的義務
查封扣押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其目的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害擴大等情形,而對財物實施的暫時性控制行為。
單純的查封扣押應直接實施,而在此之前,無需事先告知,更無需告知聽證,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採取強制措施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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