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上科創板的企業如何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擬上科創板的企業如何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

2019年3月2日凌晨,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上交所”)正式發佈了科創板的6項業務規則和2項業務指引;3月3日深夜,上交所重磅推出《科創板企業上市推薦指引》和《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兩份文件,前述文件的落地實施,與證監會於2019年1月28日發佈的《關於在上海證券交易所設立科創板並試點註冊制的實施意見》共同構成了科創板的制度格局。從2018年11月上海進口博覽會上正式提出在上交所設立科創板,到目前出臺相應配套政策,官方這樣的效率確實極為罕見。

科創板的亮點很多,如試點註冊制、允許滿足條件的紅籌股上市、允許發行AB股、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退市制度、單日漲跌幅放寬至20%、同業競爭不再是死亡紅線等,每一個制度都是針對此前A股的痛點對症下藥。

在科創板眾多制度創新中,筆者發現,相比起A股其他板塊,上交所對擬上科創板企業實施員工股權激勵給予了更大的空間。究其原因,一方面,科創板的上市條件更具包容性,符合科技創新企業的現實需求,有助於符合科創板定位且又具備極強科技創新能力的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獲得融資;另一方面,科創板的定位是服務於符合國家戰略、突破關鍵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的科技創新企業,這些企業需要大量的高科技人才,實施股權激勵是留住人才的重要途徑。

那麼,證監會和上交所對於擬上科創板的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到底提出了怎樣的要求?

一、對員工實行股權激勵的通常模式

一般而言,公司對員工實行股權激勵的模式有兩種:限制性股票和期權。

限制性股票,即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一開始,就將相應的股權授予員工,但員工所持股份並未獲得完整的所有權,在一定期限內(通常為3-5年)不得隨意處置(包括不得轉讓、設定質押等),只有在通過一定的業績考核後,員工方可獲得完整的所有權。限制性股票的授予通常通過設立員工持股平臺(如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由員工間接持股。

期權,則是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特定價格購買公司股票的權利,只有在激勵對象通過特定業績考核後方可行權。使用期權的方式進行激勵的,一開始授予激勵對象的是一種預期權利,而非股權本身。

從操作便利性來說,上述兩種激勵模式中的期權模式更勝一籌。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是一種即時賦權行為,涉及股權變動,即需要在授權時即辦理工商登記。如後續因員工離職或該員工未能通過業績考核,授予的股票需要收回時又再一次涉及股權變動。此外,如果在此種情況下收回股票,往往伴隨著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的矛盾,激勵對象不配合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則公司收回股票的程序將會變得異常繁雜和難以操作。使用期權模式則不同,只有在激勵對象滿足激勵條件時方授予其股票,只涉及一次股權變更,則不會存在上述操作上的麻煩。

從符合上市條件來說,兩種模式的優缺點又截然相反。針對兩種激勵模式,此前擬在主板/中小板/創業板上市的企業(以下統稱“擬IPO企業”)面臨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因《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發行人應當滿足“股權清晰”的要求,如實施期權激勵,對於激勵員工未來是否能夠行權並獲得股票並不確定,因此,如在提交申報文件時期權激勵計劃尚未實施完畢,會直接導致“股權不清晰”的結果,從而不能滿足《首發管理辦法》的上市條件。因此,目前的監管層面要求擬IPO企業在提交上市申請前實施完畢期權激勵計劃或者加速行權,或者終止期權激勵計劃後再提交上市申請。基於期權的不確定性,很多企業會選擇使用限制性股票模式實施激勵計劃,但該種模式也並非萬無一失。若發行人實施激勵的對象過多,往往會通過持股平臺進行,但IPO審核層面要求穿透核查,即穿透所有持股平臺後發行人股東人數不能超過200人,否則會觸發未經證券監管部門核准公開發行股票的後果。(根據《證券法》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視為公開發行,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相比較而言,科創板對於員工持股計劃和期權激勵計劃的監管更為寬容和靈活。

二、科創板針對員工持股計劃提出的監管要求

(一)根據上交所發佈的《科創板上市審核問答》,發行人在首發申報前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原則上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1、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決策程序,並遵循公司自主決定、員工自願參加的原則。

【筆者注:員工持股計劃須經過董事會、股東會/股東大會等決策程序。】

2、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與其他投資者權益平等,盈虧自負,風險自擔,不得利用知悉公司相關信息的優勢侵害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員工入股的出資:以現金為主,需按約定及時足額繳納;可以科技成果出資入股,應提供所有權屬證明並依法評估作價,及時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筆者注:公司需要對激勵的股份確定一個定價依據,根據定價依據確定具體的授予價格。定價依據可以是授予時公司的淨資產,也可以根據公司近期外部投資人的投資價格確定,甚至可以根據註冊資本原值1元/股的價格授予,具體選擇何種定價依據,取決於公司對員工的激勵程度和力度。但授予價格一般不低於公司股權的公允價值,若明顯低於公允價值,則會觸發股份支付問題,如構成股份支付,會對公司當年度的淨利潤產生影響。與《首發管理辦法》規定的上市標準不同的是,目前科創板的5套上市標準中僅有一套標準提及淨利潤指標,因此股份支付問題導致淨利潤下降只會影響適用淨利潤指標的企業。】

3、實施方式:發行人可以通過設立公司、合夥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臺間接持股。

(二)與原IPO規則不一樣的是,科創板對員工持股計劃提出了穿透計算的“閉環原則”

對於員工持股平臺是否需要穿透計算,科創板提出了兩項標準,如滿足標準之一,則無需穿透計算,僅按一名股東計;而不符合兩項標準的員工持股計劃,均需穿透計算。

兩項標準如下:

(1)員工持股計劃遵循“閉環原則”的,則該持股平臺無需穿透計算。“閉環原則”是指該員工持股計劃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轉讓股份,並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後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鎖定期後,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

(2)另一種無需穿透計算的情形,是員工持股計劃並未按照“閉環原則”運行,但是該計劃系由公司員工持有,依法設立、規範運行,且已經在基金業協會依法備案。即該持股平臺為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但該私募基金的權益持有人必須均為公司員工。

相比起原IPO的規則,科創板增設了“閉環原則”和依法備案的私募基金這兩種無需穿透核查的模式,對於人員規模較大同時又存在員工激勵需求的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能等行業的企業來說,無疑事先把制度障礙清除了。

三、科創板針對期權激勵計劃的監管要求

原主板IPO的監管要求是發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請前應當實施完畢或終止期權激勵計劃,與此不同,科創板允許擬上科創板的企業存在未實施完畢的股權激勵計劃。根據《科創板發行審核問題》規定,發行人在首發申報前制定、上市後實施的期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激勵對象的要求

激勵對象可以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對公司經營業績和未來發展有直接影響的其他員工。(獨立董事和監事不得作為激勵對象)

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公司外籍員工,在公司擔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或核心業務人員的,可以成為激勵對象。科創公司應當充分說明前述人員成為激勵對象的必要性、合理性。

當然,科創板上市企業的期權激勵對象也需要遵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禁止性規定,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1)最近12 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 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 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筆者注:與科創板不同的是,A股其他板塊適用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成為激勵對象。此外,法律允許外籍員工持股,但在實操過程中會涉及很多的外匯監管和審批流程,甚至部分省市的工商部門不為具有中外合資企業性質的合夥企業辦理登記,實際施行過程中不具有可操作性,因此,如企業需對外籍員工進行股權激勵,還需特別注意商委、外匯、工商等部門的監管和審批程序。】

2、期權的行權價格由股東自行商定確定,但原則上不應低於最近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或評估值。

3、擬上科創板的企業全部在有效期內的期權激勵計劃所對應股票數量占上市前總股本的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15%,且不得設置預留權益。

4、在審期間,發行人不得新增期權激勵計劃,相關激勵對象不得行權。

5、在制定期權激勵計劃時,應充分考慮實際控制人穩定,避免上市後期權行權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

6、激勵對象在企業上市後行權認購的股票,應承諾自行權日起三年內不減持,同時承諾上述期限屆滿後比照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減持規定執行。

除上述特殊規定外,發行人在提交上市申請前制定的期權激勵計劃的必備內容與基本要求、激勵工具的定義與權利限制、行權安排、回購或終止行權、實施程序等內容,仍應參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四、結語

結合以上論述,科創板對於擬上市企業在股權激勵方面的限制比原IPO監管規則作了許多改變,科創板的新規定充分考慮了科創企業對於穩定人才的需求。作為擬在科創板上市的企業,股權激勵的設置方案首先要以公司符合科創板上市條件為第一要務,在滿足上市條件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實現對員工的激勵。除了制定出符合科創板的監管要求的股權激勵計劃外,實施股權激勵必不可少的是配套的法律文件和協議,就此問題,如有機會,我們將在後續的文章中闡述。

本文信息僅作一般性參考,不應視為對特定事項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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