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梅地亞中心舉行記者會,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劉貴祥出席。
劉貴祥對記者說,參加人大記者會對最高法院來說是第一次,所以我們非常珍惜,也非常高興有這個機會。
面對記者現場提問,劉貴祥積極給予了答覆,包括一些較為敏感的問題。
29個“老虎”被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有記者提問,十八大以來,中央持續加大了反腐力度,有不少貪官落馬,這些貪官當中也有很多“鉅貪”,請問這些“鉅貪”背後的這麼多錢怎麼處理了?
劉貴祥對這個問題予以回應。
他透露了一組數據——
十八大以來,人民法院共依法審結省部級以上領導幹部職務犯罪案件117件,117人,“其中29人被判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其餘88人被判處罰金、沒收部分個人財產。財產刑全部執行到位。絕大多數犯罪分子的貪汙所得被全部追繳。”
這句話反過來理解就是,十八大以來,共有117個“老虎”案件被審結,其中有29人被判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周永康、令計劃、郭伯雄、蘇榮和孫政才
補充點背景。
刑法規定,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種類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據政知見(微信ID:bqzhengzhiju)觀察,獲刑“老虎”中,周永康、令計劃、郭伯雄、蘇榮、孫政才五人,均是被判處無期徒刑,都是“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需要指出的是,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
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在判處沒收財產的時候,不得沒收屬於犯罪分子家屬所有或者應有的財產。
也有人被沒收部分財產,比如河北省委原書記周本順,獲刑1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200萬元。
“要一追到底,不設時限”
劉貴祥說,2015年8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刑法修正案(九)》,其中有個重要內容是,對貪汙賄賂犯罪增加了“罰金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為了確保“罰金刑”適用的有效性和嚴肅性,專門出臺了一個司法解釋。
在這個司法解釋中,依託於主刑,分層次地規定了適用“罰金刑”應該把握的標準,從這個標準上可以看出來,對貪腐犯罪的“罰金刑”適用標準要遠遠高於一般犯罪“罰金刑”的適用標準。
同時,這個司法解釋中還明確規定,對於沒有追繳到案的犯罪分子非法所得,要一追到底,不設時限,隨時發現隨時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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