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售賣“老年代步車”被判退款

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被判退款

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被判退款

老年代步車原本指的是一種特殊的醫療器械,其速度在每小時5至10公里以內。然而,如今一些商家售賣的所謂老年代步車只是噱頭,許多商家用不符合國家規範的違規電動車當“老年代步車”在銷售,甚至還因此引起了法律糾紛。

近期,武寧縣人民法院就受理了一起電動汽車購銷即買賣合同糾紛案。該縣居民葉女士在商家的勸導下,購買了一輛無證違規“老年代步車”,上路後,車輛被當地交警部門查扣。葉女士向當地法院起訴商家金某。近日,法院作出判決,原告葉女士、鄒某某勝訴。被告金某向原告返回購車款,原告將所購電動汽車退回被告。

有法律專家指出,該案中,商家隱瞞售賣違規車輛,應負法律責任。與此同時,專家建議,違規電動車被當作“老年代步車”安全隱患多多,相關部門應完善追責機制,多引導消費者,一起對違規“老年代步車”說不。

违规售卖“老年代步车”被判退款

資料圖

買電動汽車被推薦“老年代步車”

“早知道就直接買輛正規電動車好了,也不會惹來這麼一堆麻煩。”1月18日,回憶剛剛經歷的這場官司,武寧縣的葉女士仍然有些心緒難寧。

事情得從兩年前談起。2016年7月15日,因為接送孫子上下學的需要,葉女士和老伴鄒某某來到武寧縣成某電動汽車售賣點,準備購買一輛四輪電動汽車。

“當時店裡有兩款電動車,一款6萬元,一款3萬元。”葉女士告訴記者,由於自己和老伴年紀都較大,也沒有駕照,便讓車輛經銷商金某推薦一輛。

最終,在經銷商金某的宣傳下,葉女士購買了其店裡的一款寶雅牌新能源電動四輪車。

“那個老闆說,這款車系老年代步車,屬非機動車,操作簡單,不需上牌,無需駕駛資格,可以在道路上行駛。”葉女士告訴記者,對於這輛車是否真如商家金某所言,不需要駕駛證、不需要上牌照就可以上路行駛,她和老伴都有些遲疑。

葉女士說,為了打消他們的顧慮,金某讓他們購買了3萬多元的那輛車,還特意隨車贈送了一份保險。“我們不會開,老闆說包教會。後來都是他親自教我們的。”葉女士說,買完車後,車行老闆金某在武寧大橋一帶,教他們如何駕駛這輛車。“我老公在那裡開,他(老闆)就坐在旁邊。”

無牌無證“老年代步車”上路被查

葉女士買的這輛車,平時主要用於買菜和接送小孩。不過這輛車在給葉女士和其家人帶來便利的同時,也帶來了交通安全隱患。

“那個車子質量不太好,我買的時候,說能上我們這的南皋山,我是山背那邊的,往那邊去,上不去。”葉女士說,車子跑不動,不知道是技術不好,還是車不好。

儘管車況不太好,但葉女士和家人還是將就著開了一段時間,直到2018年1月5日,該車上路時,被當地交警部門查扣。

當日,葉女士的兒子鄒某陽在駕駛該車時,因車輛未按照規定懸掛機動車號牌,不能上路行駛。且經查證後,該車屬於機動車,但該車車輛合格證書不在工信部公告目錄中,沒有3C認證,武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依法將該車予以查扣。

去年查扣13輛類似超標車

“根據相關規定,非機動車上路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小時,但目前很多老年代步車的行駛速度都超出了這個標準,葉女士的車也屬於超標車。”武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李琳介紹,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條的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誌或者補辦相應手續。因此,武寧公安交管部門依法將葉女士的車進行了查扣。

“各種上路行駛的無牌或者因為各種原因無法上牌入戶的電動(四輪)汽車(俗稱老年代步車),因為無牌無證,交警部門查處的難度較大,導致該類車隨意闖紅燈、逆向行駛、違法停放的現象比較普遍。”李琳告訴記者,由於這類電動車引發的事故多發頻發,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極大,廣大群眾要求交警部門加大查處取締的呼聲強烈。2018年,武寧縣公安交管大隊已查扣13輛類似葉女士這樣的超標非法電動汽車。

“對於無牌電動汽車,尤其是超標或者機動車冒充電動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我們一直都保持嚴管嚴控嚴查的整治態勢。”李琳說,2018年,該大隊聯合運管、交通、市監等相關職能單位開展專項集中整治行動20餘次,查處電動汽車違法行為129起,暫扣無牌無證無保險的三無電動汽車52輛,查處超標非法電動汽車13起。目前,通過整治,無牌電動汽車上路行駛的現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

“購買電動汽車需要符合公安部、工信部認可批准並上傳到公安部數據庫能在公告查詢中查到產品信息的車型,要認準3C標誌。”李琳表示,鑑於葉女士的情況,該大隊民警積極幫忙協調,並引導葉女士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遇到商家違規售賣或者誘導、誤導消費者買賣的情況,要學會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維權。”

車主將賣家告上法庭

“之前買車時,老闆說這是電動車,不需要掛牌,也不需要駕駛證,但交警則認定這是機動車,需要牌照和駕駛證。”一方面,交警部門依法查扣了車輛,另一方面,葉女士和老伴則認為,花3萬多元買車時,車行老闆並沒有將相關實情予以全部告知,自己不應該承擔這個損失。

據此,葉女士和老伴鄒先生於2018年7月19日將電動車售賣商金某訴至武寧縣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間的電動汽車購買合同,被告返還原告購車款35550元。

接到該案的訴狀後,武寧縣人民法院十分重視,迅速啟動案件快審快判機制。在完成案件一系列的調查取證後,於2018年8月15日,對該案進行了第一次開庭審理。8月22日,武寧縣人民法院【(2018)贛0423民初1628號】依法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一、原告葉某某、鄒某某與被告金某於2016年7月15日就寶雅牌B5電動汽車的買賣合同於2018年7月26日解除。二、被告金某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葉某某、鄒某某返還購車款35500元。三、原告將所購電動汽車退回被告。

2018年9月13日,被告人金某因不服武寧縣人民法院判決,將該案上訴至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9月20日,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處理並無不當,應予維持。九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

商家隱瞞售賣違規車應擔責

1月21日,記者瞭解到,目前,葉女士一案已經進入判決執行階段。

“我這個案子起訴成功,武寧縣公安交管部門為我們做了大量的工作,包括幫我們對案件起訴的可行性,以及該案起訴的意義和影響等方方面面的因素進行分析,研究、判斷。”葉女士表示,武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引導、鼓勵他們依法依規向法院起訴,給他們定心丸。“同時,還幫我們申請了司法援助。所以,這裡離不開武寧交警部門在裡面的付出和努力,在此,我們對交警部門的無私幫忙和援助表示感謝。”

對於本案,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優銀分析認為,電動車經營者,作為市場主體的銷售者,他要履行兩個義務,一個是誠實,要遵行誠實守信的原則,另外要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但在這個案件中,經營者這兩塊都沒有做到。

“被告作為電動汽車的銷售者,理應對於其所銷售產品是否具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及3C認證予以核實。”王優銀介紹,其未經核實即銷售沒有安全生產許可證和3C認證的產品,且在銷售涉案電動汽車過程中沒有全面告知消費者相關信息,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此外,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熊進光則認為,此案對於今後交警部門整治“老年代步車”亂象,其意義也十分突出。

“‘老年代步車’現在很氾濫,特別是一些無牌無證的車輛亂竄,給道路交通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這個案子的處置,可以給其他案例提供很好的經驗。”熊進光建議,對於無牌無證的“老年代步車”,交警部門在嚴查的同時,也應完善追責機制,可以像武寧交警部門一樣,引導群眾對違規的“老年代步車”說“不”。“如果每個商家都遇到幾起這種起訴,那售賣違規老年代步車的代價就太大了,因此,這些違規‘老年代步車’的數量也會越來越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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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製:佔德泉

編排:趙雅婷、範 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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