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速遞」建設工程引糾紛 人民陪審促調解

「案件速递」建设工程引纠纷 人民陪审促调解

為健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升司法效率,米脂縣人民法院引入多名人民陪審員參與辦案,充分發揮人民陪審員對於法院訴訟活動的支持與配合作用,他們以群眾代表身份參與案件的調解工作,拓寬化解民間糾紛的途徑,使糾紛得到根本的解決。

近日,米脂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原告朱某和被告朱某系同村村民,原告平時承攬各種修建工程;被告於2015年4月進行了危房改造。該案在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修建房屋面積及工程款有很大爭議。

被告原有三孔窯洞,在被認定為危房後,村委會給每孔窯洞補貼3.5萬元,共計補貼10.5萬元。但被告在拆除窯洞後修了四間平房,造價共計14萬元,村委會付給原告10.5萬元工程款後,尚有3.5萬元未付清。原告向被告追討剩餘工程款,但被告認為他是在原有三孔窯洞的地基上修建了四間平房,故他不承擔3.5萬元工程款。

要解決此案必須鑑定超修部分價格,但鑑定費用巨大,雙方無力承擔,且鑑定的價值不大,若不鑑定,則下判沒有依據。所以合議庭決定以調解為主解決糾紛,在這裡兩名人民陪審員起到了巨大作用。

人民陪審員何金成以前經常承攬各種工程,他從專業角度對工程造價進行了分析計算,人民陪審員常竹芳是退休教師,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為當事人分析利弊得失,主審人則從法律角度分析案情,最終雙方當事人各退一步,達成協議,由被告向原告一次性當即兌現2.1萬元,雙方握手言和,至此糾紛圓滿解決。

司法目的是為群眾化解矛盾紛爭,而不是單純進行裁判。司法過程要有人民群眾參與,由群眾參與調解審判。把陪審員制度運轉好,是法院搞好審判工作的一個方向性和關鍵性問題。人民陪審員來自群眾,貼近群眾,代表群眾,與精通法律的人民法官比較,具有透明行知名義的優勢。在此案審理中,人民陪審員架起了民眾和法院的民意溝通橋樑,最大限度地化解了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了其對於法院訴訟活動的支持與配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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