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還敢搶方向盤,一律定罪處罰!


「法治」還敢搶方向盤,一律定罪處罰!


三部門:妨害公交工具安全駕駛將從嚴懲處

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連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有的乘客僅因瑣事紛爭,對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實施暴力干擾行為,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社會反響強烈。為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意見。

一、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妨害安全駕駛犯罪

(一)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在夜間行駛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行駛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2.在臨水、臨崖、急彎、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隧路段及其他易發生危險的路段實施的;

3.在人員、車輛密集路段實施的;

4.在實際載客10人以上或者時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實施的;

5.經他人勸告、阻攔後仍然繼續實施的;

6.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的;

7.其他嚴重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

實施上述行為,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

(二)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隨意毆打其他乘客,追逐、辱罵他人,或者起鬨鬧事,妨害公共交通工具運營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駛,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三)駕駛人員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過程中,與乘客發生紛爭後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廝打、互毆,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四)對正在進行的妨害安全駕駛的違法犯罪行為,乘客等人員有權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為造成違法犯罪行為人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

(五)正在駕駛公共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遭到妨害安全駕駛行為侵害時,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傾覆或者人員傷亡等危害後果發生,採取緊急制動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設施損壞或者人身損害,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認定為緊急避險。

(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

(七)本意見所稱公共交通工具,是指公共汽車、公路客運車,大、中型出租車等車輛。

二、加強協作配合,有效維護公共交通安全秩序

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行為具有高度危險性,極易誘發重大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嚴重威脅公共安全。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高度重視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現實危害,深刻認識維護公共交通秩序對於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與社會和諧穩定的重大意義,準確認定行為性質,依法從嚴懲處,充分發揮刑罰的震懾、教育作用,預防、減少妨害安全駕駛不法行為發生。

公安機關接到妨害安全駕駛相關警情後要及時處警,採取果斷措施予以處置;要妥善保護事發現場,全面收集、提取證據,特別是注意收集行車記錄儀、道路監控等視聽資料。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符合逮捕、起訴條件的,應當依法予以批捕、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公開、公正審判。對於妨害安全駕駛行為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

三、強化宣傳警示教育,提升公眾交通安全意識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要積極回應人民群眾關切,對於社會影響大、輿論關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在依法辦案的同時要視情向社會公眾發佈案件進展情況。要廣泛拓展傳播渠道,尤其是充分運用微信公眾號、微博等網絡新媒體,及時通報案件信息、澄清事實真相,藉助焦點案事件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辦案單位要切實貫徹“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以各種有效形式開展以案釋法,選擇妨害安全駕駛犯罪的典型案例進行庭審直播,或者邀請專家學者、辦案人員進行解讀,闡明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違法性、危害性。要堅持弘揚社會正氣,選擇及時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見義勇為事例進行褒揚,向全社會廣泛宣傳制止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正當性、必要性。

各地各相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上報。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2019年1月8日

「法治」還敢搶方向盤,一律定罪處罰!

公安部:以暴力方式影響公交車安全駕駛一律立案偵查

公安部日前部署各地公安機關總結經驗、分析研判形勢,切實加強公交車安全防範,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記者從9日至10日在京召開的全國公安機關公交車安全防範工作現場經驗交流會上獲悉的。

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機關要深刻反思重慶萬州“10·28”公交車墜江事件等一系列典型案件,找準突出矛盾和深層次問題,全面構建立體化智能化公交車安全防範體系。要全面推進公交車安裝駕駛區隔離設施,推動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通過出臺企業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等多種形式,統一安裝標準,明確技術要求,抓緊組織實施。要嚴格落實公交車乘務管理人員配備要求,加強培訓管理。要按照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有關指導意見,狠抓執法打擊,切實教育警示公眾、震懾遏制犯罪。對以暴力方式影響正在行駛的公交車安全駕駛的,一律依法立案偵查,對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拘留等治安管理處罰。要切實提升公交車司乘人員防範處置能力水平,規範應急處置操作規程。要加強防範教育、群防群治、警示宣傳,努力引導公眾樹立“平安公交人人有責”理念。

同時,要推動落實市縣黨委政府領導責任、行業部門主管責任和運營企業主體責任,確保各項措施按要求、時限落實到位;推動將公交車安全防範納入綜治考評,對因防範措施不落實,導致發生重特大案事件的地區,提請實行一票否決。

附相關閱讀:

兩高一部:搶奪方向盤等行為一般不得適用緩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近日聯合印發了《關於依法懲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指導意見》,進一步提升對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

近年來,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奪方向盤、毆打駕駛人員等妨害安全駕駛的行為時有發生,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有的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成為不容忽視的公共安全問題。特別是2018年重慶市“10·28”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後,引起全社會強烈關注,加強公交司機安全防護、嚴懲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的呼聲高漲。為依法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在全面彙總分析近年來妨害安全駕駛刑事案件的發案數量、涉案罪名、判處刑罰、行為表現、案發環境、危害後果等情況的基礎上,起草印發了意見。

意見聚焦社會廣泛關注的妨害安全駕駛和公共秩序的有關違法犯罪行為,進一步明確法律適用要求。對於乘客實施“搶奪方向盤、變速桿等操縱裝置,毆打、拉拽駕駛人員”等具有高度危險性的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並強調即使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一般也不得適用緩刑;具有“持械襲擊駕駛人員”等幾類特定情形的,予以從重處罰。乘客針對其他人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妨害交通運營秩序、影響行車安全的,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適用尋釁滋事罪或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處置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維護公共交通秩序的,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從重處罰。同時,鑑於實踐中少數駕駛人員與乘客發生紛爭後不能理性應對,而是違規操作或者擅離職守與乘客發生衝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意見規定對實施此類行為的駕駛人員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此外,為鼓勵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務人員和乘客與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行為作鬥爭,及時制止侵害駕駛人和乘客的行為,採取緊急措施避免嚴重危害後果發生,意見還就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作出了原則規定。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公共交通工具行駛速度、通行路段情況、載客情況、妨害安全駕駛行為的嚴重程度及對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行為人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全面準確評判,充分彰顯強化保障公共交通安全的價值導向。同時,要強化宣傳警示教育,通過發佈案件進展情況、以案釋法、褒揚見義勇為行為等方式,向全社會傳遞公安和司法機關堅決懲治妨害安全駕駛違法犯罪的堅定決心,提升公眾的安全意識、規則意識和法治意識。


案例

湖北:行車間乘客腳踢操作檯 行拘5日

去年9月22日,在重慶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前,湖北黃岡紅安縣一輛客運班車上,一名男性乘客在行車期間,不但用腳踢客車操作檯上的設備,還謾罵正在駕車的司機,整個過程持續了大約3分鐘。

所幸事件沒有造成危險後果,而此事件的最終處罰是,當地警方以涉嫌擾亂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對其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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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搶奪方向盤 醉酒男子被警示教育

去年9月23日,浙江義烏,一醉酒男子突然搶奪公交車方向盤,所幸司機反應及時,沒有造成交通事故。而在當地警方的調查中,認為該男子全程態度良好,僅僅對其進行了醒酒處理和相關警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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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毆打司機致公車失控 被判三年

2018年初,海南三亞,一位年過六旬的乘客張某某因為買票問題,先是與司機發生口角,之後又用腳踹了司機右臂,導致車輛失控撞上圍牆。這起案件,在去年11月經過法院審理認定,張某某的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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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女子搶奪公車方向盤 行拘10日

在“萬州公交車墜江事故”發生之後,一些地方對危害公交車安全駕駛的行為,有了更嚴厲的對待。比如有的地方對搶奪方向盤等行為判決了有期徒刑,有的是緩期執行,但也有的,依舊只是行政處罰。

去年11月18日,四川省綿陽,一名女子張某某因未及時下車,在公交車駛離站臺後,強制司機停車,司機拒絕其要求後,該女子開始搶奪公交車方向盤,導致駕駛員緊急剎車,幸未釀成嚴重後果。而這起事件,當地警方對張某某處以了行政拘留10日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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