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后招标文件被爆违规,后续会如何?

近日,一份周口市郸城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午餐供应的招标文件引起了大众的关注,该文件中的采购项目为郸城县多所农村学校的营养午餐,餐费标准为每个学生每顿饭4元钱,但招标文件显示,这4元钱费用中除了食材的采购、加工、生产,还包括了储藏、运输、配送、税收、检验、宣传、培训等多项费用,而根据财政部及河南省教育厅的相关要求,4元钱内“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

该项目为“郸城县农村义务教育营养改善计划营养午餐供应”,8月1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为郸城县教育体育局,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为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中标机构将为郸城县十个片区内的多所小学供应营养午餐,经营期限为三个学年度,“全年按照学生在校时间200天计算”,资金来源来自中央财政国家贫困县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计划资金,共计约1.63亿元。招标公告对招标内容和费用标准进行了详细说明,“学校午餐供应,每生每天4元(价格均含食材的采购、加工、生产、储藏、运输、配送、税收、检验、宣传、培训等相关费用)”。8月27日,周口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在网上公布了该招标项目的中标企业名单,按照之前划定的十个片区,共有十家企业中标。

营养餐相关规定TITLE

根据中央财政部和教育部颁发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231号)第十五条规定:

01“专项资金应当足额用于为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地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坚决杜绝各种形式的克扣、截留、挤占和挪用。”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河南省进一步扩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地方试点范围实现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中也有相关规定。

02“专项资金应全部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的食品,不得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劳务费、宣传费、运输费等工作经费,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学校食堂的水、电、煤、气等日常运行费用纳入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供餐增加的运营成本、学校食堂聘用人员开支等费用,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供餐正常有序进行。”

所以,这个营养餐项目招标文件涉及存在违法违规的内容。

中标后招标文件被爆违规,后续会如何?

中标后招标文件被爆违规,后续会如何?

中标后招标文件被爆违规,后续会如何?

《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TITLE

按《招标投标法》、《条例》的规定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会导致重新招标甚至招标、投标和中标均无效的后果。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3条:

03“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2条:

0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政府采购相关规定TITLE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六十四条规定,只有出现六十四条的情形时才能组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

按《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和8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已经确定中标但还未签订合同的应当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

05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

(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

(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

(三)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

(四)经评标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

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评标报告签署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投标人对本条第一款情形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改变评标结果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第六十五条

06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07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采购人等的过错给相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当民事责任。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

08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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