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刑事判決罰沒的抵押物,抵押權人是否繼續享有優先受償權?

被刑事判決罰沒的抵押物,抵押權人是否繼續享有優先受償權?

案情:

2014年11月6日,某銀行與張某簽訂《額度借款合同》,額度200萬,期限自2014年11月6日至2015年11月6日。同日,某銀行與張某簽訂了《抵押合同》,約定以張某所有的房屋為上述借款本金、利息提供抵押擔保,並辦理了抵押登記。2014年11月6日,某銀行依約發放貸款200萬元。貸款到期後,張某不能清償貸款本金及利息。2015年11月19日,張某因刑事犯罪,被某市中院作出刑事判決,沒收了上述抵押房屋。被告張某不服判決上訴後,某省高法院作出判決維持原審的判決。

此後,某銀行起訴被告張某請求償還借款本息,利息等並對案涉的抵押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某區法院判決張某應償還借款本息,但因案涉抵押財產已被生效刑事判決予以沒收,故對該項請求不予支持。某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張儘管刑事判決沒收了涉案抵押財產,但並不影響銀行對涉案抵押物拍賣、變賣價款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某市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某銀行不服二審判決申請再審,主張二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某銀行對涉案抵押房產拍賣、變賣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某省高院再審裁定一、二審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案件分析:

案涉抵押房產被另案生效的刑事判決認定為使用違法所得購置並判決予以沒收,在該刑事判決作出前成立的不動產抵押權是否受影響,抵押權人是否仍然享有優先受償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也就是說,即使生效刑事判決將案涉抵押房產沒收,但不影響成立在先的債權人基於抵押權享有的優先受償權。

即使案涉抵押房產是由借款人使用違法所得購置,銀行享有的抵押權仍合法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一條規定,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也即是說,成立在先的銀行享有的抵押權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即銀行已按約發放足額貸款,房產已辦理抵押登記且銀行對抵押物的違法性瑕疵不知情的情況下,即使另案刑事判決已經將該房產以違法所得為由予以沒收,也不應影響銀行就該抵押物享有的優先受償權的。

銀行基於債權債務關係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應優先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獲得退賠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對執行標的享有的優先受償權應當在人身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用賠付之後受償,但並沒有規定同樣排在醫療費用之後的退賠被害人的損失與對執行標的優先受償權孰先孰後受償的問題。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享有抵押權的,對其抵押權應優先予以保護,但是,其優先受償權不得優先於醫療費用的支付”同時“由於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對於遭受犯罪侵害的事實無法預測和避免,被害人對被非法佔有、處置的財產主張權利只能通過追繳或者退賠予以解決,在贓款贓物追繳不能的情況下,被執行人在贓款贓物等值範圍內予以賠償”,因此可認為抵押權的優先受償權應優先於刑事退賠。

相關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被執行人將刑事裁判認定為贓款贓物的涉案財物用於清償債務、轉讓或者設置其他權利負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追繳: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財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無償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涉案財物的;

(三)第三人通過非法債務清償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涉案財物的;

(四)第三人通過其他惡意方式取得涉案財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作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對該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被刑事判決罰沒的抵押物,抵押權人是否繼續享有優先受償權?


專業: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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