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相应的义务,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我们每个人的财产并非只有一种形式,被执行人也一样,那么,对于被执行人来说,需要向法院报告哪些财产呢?本文中,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

总的来说,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从时间范围上来说,被执行人不但需要报告当前所持有的财产状况,还需要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其财产变动情况也需要向法院报告。

律师解读: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

具体需要报告的财产变动情况包括:

(1)转让、出租财产的。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3)放弃债权或者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4)支出大额资金的。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法律之所以规定被执行人还需要报告前一年内财产的变动情况,是为了防止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判决后规避执行、转移财产,从而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得到实现,保障生效法律文书能够付诸执行。

从财产数量范围上来说,法律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当然原则上是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自己的全部财产的。在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被执行人应当申报的财产作出了相应规定,具体来说,包括: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收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律师解读: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

另外,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又增加了一些需要报告的财产,相比较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

一是财产种类中增加了理财产品、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等。

二是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

三是明确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四是延长申报的期限,也就是说,如果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令载明的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申请理由正当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延长。

以上就是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申报制度中关于申报财产范围的一些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情况下,被执行人要申报全部财产,但是,如果申报部分财产就可以使执行债权完全清偿的话,经过人民法院允许,债权人也可以申报一部分财产。

律师解读: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范围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