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光中、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和洪道德五教授论无罪辩护

陈光中、张明楷、陈兴良、周光权和洪道德五教授论无罪辩护

陈光中教授近照

1. 陈光中: 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

疑罪从无不是不枉不纵,而是比枉就要纵,在价值选择上,宁可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下不下得了这个决心?100-1=0,为什么?一个法官办了99个正确的案子,冤枉了一个无辜,就等于0。因为你放纵了10个犯罪,只是污染了水流,只是某一部分水流被污染,而冤枉了无辜就是污染了水源,流出来的水就全部是脏的。

2.张明楷:不要总是做无罪辩护。

在多宗案件中做轻罪辩护和量刑辩护可能还是最理想的。一个案件经过公检法部门经过了法院,如果是无罪的它怎么能进行的下去呢,公检法的人不可能都是不懂法的人对不对?所以不要做无罪辩护。

有一些无罪辩护,是我们自己的思路出了问题,比如说:意识常态喜欢这样辩,我的当事人的行为是不当得利,所以不构成侵犯罪、不构成盗窃罪、不构成什么罪什么罪。这个逻辑关系就错了呀!不当得利和刑法上的犯罪不是个对立关系呀!当然我们有的写的相关意见也在上面做参考。

被告人的行为不是不当得利而是什么什么,这个辩也错的啦。那律师你要知道,民法和刑法都是对立的,虽然一个是公法一个是私法,但是民法什么都管,民法可以把任何公的事情变成私的事情来处理,但是刑法是不可以的。那你说侵占遗忘叫不叫不当得利,大家讲,那你的一纸否认构成侵占罪吗?

你不能这样说,对不对。还有人说,对遇到一个伤害罪,当事人的行为是侵权行为所以并不构成杀人或者是伤害罪。他这种行为不叫做侵犯行为吗?他当然叫啊,对不对,很多人都是这样辩的呀,但逻辑都是一样的呀,对不对。由于时间的关系我不能讲的很详细所以不能举很多例子。

还有很多人讲这是民事欺诈构不成刑事诈骗,民事欺诈不包括刑事上的诈骗吗,包含关系,虽然明面上有民事欺诈和刑事诈骗的区别,这是伪命题,在相对于男人和人的区别,男人个大概上位的个体,民事欺诈就是一个上位的概念,它下面包含了刑事诈骗和不构成刑事诈骗的民事起诉,最为民事起诉,道理很简单,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就是诈骗罪,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不意味着它不构成民事欺诈,所以这一点一定要搞清楚,不要动不动就做无罪辩护。

3.陈兴良: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倾向。

在论坛上表示,律师为当事人做无罪辩护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推动法制建设发展是有一定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倾向,这应当尽量避免。

  陈兴良认为,律师的无罪辩护率相当高,而法院的无罪判决率相当低,两者之间形成了鲜明反差。如何看待律师无罪辩护问题,这个问题是值得思考。他觉得存在着两方面问题,一方面从正面来看,律师做无罪辩护,无论是在法律上无罪还是证据上的无罪,律师可能主要是根据一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比如最新法定、无罪推定,根据这种比较新的司法理念做出法律上或者是事实上的判断。但是,司法机关在他的司法活动当中,在贯彻最新法定和无罪推定方面受到一些局限。因此,律师的无罪辩护和法律的有罪判决,是比较前沿的司法理念和目前司法实践当中相对比较保守的状况之间冲突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律师辩护没有被司法采纳,但是这种无罪辩护本身对于推动法制环境的改变,对于推动法制建设发展还是有一定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在律师无罪辩护当中,也存在着滥用无罪辩护问题,这里面有些可能是律师辩护的独立性没有得到重视,律师在辩护中更多受到当事人和当事人家属的影响,当事人和家属往往要求律师做无罪辩护。但是,事实上这个案件本身无论是从证据和法律方面来说很难无罪,但是律师难以坚持依法辩护独立的立场。因此,为了满足当事人的要求而做无罪辩护。所以,这样一种无罪辩护的滥用的倾向,也是应当避免的。这样一种做法如果任其发展,也会对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包括对于律师刑辩事业本身也会带来一些消极影响。

陈兴良认为,依法辩护是刑事辩护基本的准则,也是刑事辩护事业的一个立身之本。刑事辩护必须要有它的独立性,只有根据事实和法律来进行辩护,才能在更大限度上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同时也能够规避刑事辩护的执业风险,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4.周光权:律师的天职不在于被告人一定要判无罪。

没有一起法院宣告无罪的案子!但是,这不等于说律师没有为被告人做工作,更不能说律师的工作都是无效的劳动。绝大多数律师在辩护过程中都追求并实现了被告人利益的最大化,仅此足矣。律师能做的大概是两个方面:一就是他的方法论是否正确,律师应尽可能地从客观的侧面出发,去思考问题。二是能否充分地向法官讲清楚,为被告人争取利益。 刑事辩护律师的天职不在于被告人是否一定要被判无罪,而是在于他的立场是否站错?

5.洪道德:以李某某强奸案谈无罪辩护。无罪辩护取决于是否违背被害人意志?(李某某强奸案答记者问)我个人认为,我刚才谈到,只要在被告人是不是违背被害人意志的情况下,和被害人发生性行为,这一点如果所有的辩护律师突不破的话,他的无罪辩护我个人认为,只能给被告人带来更不利的后果。在有罪的情况下不能做宽大处理的辩护,这个逻辑上讲不通,无罪谈不到宽大处理,因为你做的无罪辩护根本不可能被法院所接受,同时丧失了给被告人请求宽大处罚的辩护,这个机会给漏掉了,这对被告人来讲是不利的,因为无罪辩护没有被法院所采纳,对被告人讲,无罪辩护没有任何意义,如果不坚持无罪辩护,还是坚持有罪辩护,已经不能突破的情况下,否定不了的情况下,就会给李某某争取一个减轻处罚的,而法律没有说一定是减轻,首先是从轻,从轻和减轻,我就要向法庭充分展示,我所辩护的被告人有哪些可以宽大处罚的情节,宽大处理的情节,这些情节加在一起,能够得到法院减轻处罚,我就要想办法从这个方面去辩护。可是到目前为止,因为从他们家,现在暴露出来,李某某的辩护律师也好,他们家的法律顾问也好,提供给社会所谓的案情,我始终看不到他们无罪辩护的要点在哪儿,就是我刚才说的,他们企图找出案中案,可是可以看到,本案根本没有案中案,只有案外案,前边的强迫卖淫也是在强奸罪之外。案外案怎么影响到案件本身的,影响不到中间来,到目前为止,李某某的律师反映出来的策略,老是在外围转圈。是他们不懂吗,也不是,我认为他们非常清楚,这个案子核心问题解决不了,核心问题没有能力解决,就是被害人是不是同意和这几个被告人发生性行为,这一点上他们已经没有办法突破了,因为他们工作做的太实了,最主要是看被害人的态度,现在被害人的态度不可能再有回转的余地了。被告辩护律师,我觉得他突不破的一个核心,他打不破,这个核心打不掉,打不掉就是强奸。即使5个被告人发生性行为很文明,没有任何野蛮的行为,也同样是强奸,因为在被害人无法反抗,不知道反抗的情况下,发生的性行为。

我个人觉得,原来觉得法院有可能给几个被告人,至少李某某,减轻的可能没有了。李某某的律师和李某某家的法律顾问,到了正式审理的时候,态度有180度的大转弯,不认为被告人是无罪的,给被告人做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同时也影响到被告人对自己犯罪的认识,让被告人在法庭上,好好向法庭表现自己所犯最深刻的认识。如果有这么一个,然后同时对被害人一方进行赔偿。如果这些工作做完了,应该能换来被害人一定程度上对被告人、尤其未成年被告的一种谅解,只要有了谅解,减轻处罚可能非常大,一定要有一个态度的转变。作为辩护来讲,法律给他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和材料。你无罪意见必须建立在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我现在没有看到他们,也可能他们把这个事实隐藏了,说来说去坚持一点,怎么解决被害人不知反抗、无法反抗的情况下,也能够证明她是自愿的,就解决这一点,或者不用这么解决,就解决第二点,被害人完全知道,当初她清醒得很,并没有什么酒醉造成人世不醒,这两点必须证明一点,否则的话,觉得无罪辩护最好还是慎重一点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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