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检察机关十大法律监督案件展示|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

讲述人:

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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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亩的生态公益林地被浇铸成水泥地坪,林地上建起了驾校,林地丧失了种植树木、涵养水土的功能。驾校在长达8年的时间内,竟然一直处于营运之中。这中间是否存在监管失位、怠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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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公益诉讼检察制度确立后,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新职能,办理了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也成为全市行政机关激烈讨论的话题。今天,我就来说一说,我们是怎样办理这个事关生态环保的热点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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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有群众向盱眙县检察院举报,盱眙县某驾驶员培训中心在县城戚大山森林公园东侧建设驾校,并毁坏竹林建设办公用房,有侵占公益林地的嫌疑。接到该线索后,主办检察官立即开始思考,如何才能查清8年前林地上发生的一切呢?

为此,我们的检察官先后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调取该驾校建成前、后的卫星遥感影像图以及公益林地登记的相关文件,证实该驾校所涉地块为公益林地以及被违法占用的事实。随后,为了固定证据,我们又组织进行了实地现场勘验,通过无人机航拍,准确定位擅自改变林地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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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查,我们发现,2009年下半年,盱眙县某驾校未经县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盱眙县城戚大山森林公园东侧占用林地建设驾校,经相关部门鉴定,该林地分别为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地。2016年9月20日,相关行政机关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同日,以驾校已经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予以结案。

我们在审查后认为,擅自改变用途的生态公益林地没有恢复原状,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于是,我们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依法履职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继续履行监督、管理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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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该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履职也没有对检察建议作出回复,经逐级层报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意,2017年12月29日,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8年3月26日,法院一审公开审理,盱眙县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向法庭出示了多组证据,要求法院判决确认:盱眙县某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违法,应当继续履行法定职责。

庭审中,驾校要求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行政处罚决定无效的主张。

经公益诉讼起诉人、被告、第三人三方轮流举证、质证、辩论,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3日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

二审期间,淮安市人民检察院和盱眙县人民检察院组成检察官办案组,出席二审庭前会议,充分列举事实和证据、正确地适用法律进行答辩,认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为了把案件办实,主办检察官起草了近一万三千字的庭审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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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是公益诉讼检察制度正式确立以来,淮安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为以后办理类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积累宝贵经验。由于此案跨年度较长,诉讼当事人的身份也较为特殊,引起不少行政机关高度关注。也许有人将其视为检察权与行政权的博弈,其实行政公益诉讼既是履职之诉、更是协同之诉,这一案件的办理是双赢、共赢的结局。即使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同堂讼争,也只是法律监督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

生态环境关乎子孙后代,森林公园濒临淮河、洪泽湖,是生态保护的重要屏障。该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效应,为今后公益诉讼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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