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餾酒未標示“過量飲酒 有害健康”字樣的警示語是否違法?

蒸馏酒未标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字样的警示语是否违法?

2018年1月25日,杭錦旗市場監督管理綜合執法局對錫尼鎮海昌房地產底商某飯店進行檢查時在該經營場所收銀臺上方待銷售層架上發現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字樣警示語的瓶裝酒7瓶,現場對該酒進行了查封扣押,2018年1月26日我局執法人員對該酒的供貨商某門市部進行現場檢查,在該經營場所進門口靠東側南面層架最下層發現該瓶裝酒3瓶,其外包裝同樣未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字樣的警示語。現場執法人員對該酒進行了查封扣押,並對該酒的供貨商資質,酒類流通隨附單,等資質證明進行了複印,現查明該酒共購進300件,貨值金額28800元。

蒸馏酒未标示“过量饮酒 有害健康”字样的警示语是否违法?

經審查,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第三款的規定: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目前,該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中,我局已向該酒的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了協查函,等待進一步確認中。

【法律依據】:

預包裝食品標籤應當表明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 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應當有標籤。標籤應當標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規格、淨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

(四)保質期;

(五)產品標準代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生產許可證編號;

(九)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規定應當標明的其他事項。

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其標籤還應當標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對標籤標註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GB2757-2012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蒸餾酒及其配製酒

2.1蒸餾酒:以糧谷、薯類、水果、乳類等為主要原料,經發酵、

蒸餾、勾兌而成的飲料酒。

4.3應標示“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可同時表示其他警示語。

GB 7718-201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

3.1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的規定。

3.7不應與食品或者其包裝物(容器)分離。

預包裝食品標籤不符合要求屬於什麼行為:第一百二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生產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二)生產經營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籤、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

(三)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未按規定進行標示;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採購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

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籤、說明書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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