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京市
二.天津市
三.河北省石家庄市
四.山西省太原市
五.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呼和浩特市经信局:0471-4669481
六.辽宁省沈阳市
七.吉林省长春市
一.联系方式:
长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电话:18504418197
二.办理方式:
提前一天进行电话预约,在长春市统计局普查中心(西门)办理。
三.需携带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2017年财务审计报告
4.社保用工情况
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一.联系方式:
市政府:86772410
二.办理方式:
电话预约,市政府大厦主楼1316室办理
三.需携带资料:
1.企业公章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3. 上年末的审计报告
4.上年末企业缴纳所得税上报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网上下载带税务章)
5. 上年末企业缴纳养老保险台账
6. 承诺书
九.上海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联系方式:上海经信委网站留言
十.江苏省南京市
十一.浙江省杭州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杭州市经信委企业处:0571-85257092 0571-85257087
十二.安徽省合肥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合肥市中小局:0551-63537876
十三.福建省福州市
十四.江西省南昌市
十五.山东省济南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济南市中小局:0551-88066017
十六.河南省郑州市
十七.湖北省武汉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武汉市经信委:027-85317001
十八.湖南省长沙市
十九.广东省广州市
一、广州市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严格按照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进行,对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等共16项行业进行分类划分。
二,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相关规定,企业在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时需要认定中小企业的,应采取企业自我声明的做法,按照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需由企业所在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的,企业应凭招标文件向所在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出具划型证明。
四,申请中小企业划型证明所需材料:
1.《中小企业划型证明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3.招标单位明确要求需由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中小企业证明的相关文件复印件;
4.证明企业规模的材料。
企业需提供“从业人员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相关材料证明其企业规模。
广州市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3123818
二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
二十一.海南省海口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海口市中小企业处电话:0898-68715741
二十二.重庆市
二十三.四川省成都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成都市经信委:61885840
二十四.贵州省贵阳市
一.联系方式:
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0851-86581296
二.办理地址:
贵阳市中小企业服务大厅,贵阳市云岩区民生路钰达大厦5楼
三.提交资料
1.最近年检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于空白处注明投标类型、项目编号、法人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如由法人委托办理,须提供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及委托书(须加盖公盖)。
3.近三个月企业员工社保花名册(须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并盖章,要体现参保人数)。
4.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如无审计报告,须提供企业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须税务机关出具并盖章)。
注: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十五.云南省昆明市
二十六.西藏省拉萨市
二十七.陕西省西安市
二十八.甘肃省兰州市
一.咨询电话:
8591534,8591535
二.地址:
兰州市雁南路263号兰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3楼
三.企业申请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报告。具体内容应包括企业成立日期、从事专业、所属行业类型、职工人数说明(缴纳社保人数、未缴纳社保人数说明)、取得的资质荣誉,经营情况等,申请要求事项、企业联系人等信息。
(二)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企业上一个月社保缴费明细表(加盖人社部门社保费缴纳清单证明章);
(四)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五)兰州市中小微企业划型证明申请承诺书;
(六)其他证明企业资质或荣誉的证明文件。
注:上述材料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加盖公司公章),并验看原件。
四.办理流程
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内,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审核开具企业划型证明,并建立企业台账。
二十九.青海省西宁市
三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银川市工商局负责人: 0951-5672073
三十一.新疆省乌鲁木齐市
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企业自证。
乌鲁木齐市经信委: 0991-4523436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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