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被困电梯将电梯踹坏,是自救行为还是犯罪?

【案情】

2017年7月5日晚,郭某与他人在外喝酒回家乘坐电梯时,其身体靠着电梯一侧,呈酒后的状态。23时45分,电梯在6层即郭某所住楼层自动滑开梯门,但其低头未动,没有走出电梯。电梯开门后由于未得到操作指令,便自动归位于一层待机。郭某发现电梯门关着,按了电梯内的报警键。物业安保部赵某用电梯对讲机让其按G层找值班保安帮助其重新刷卡,但其未理睬。郭某23时46分开始踹门,先是脚踹几下,后其面对着轿厢门,两手扶着轿厢内的扶杆,右脚高抬起,对准轿厢门用力踹了多下。23时49分,其将情况打电话给妻子求救。赵某发现郭某踹门就用对讲机劝其不要踹,并告知其物业方面已开始了救援措施。但郭某仍继续踹电梯门,致电梯多处损坏。经鉴定,被损坏的电梯维修价格为人民币七千余元。0时14分电梯维修人员强行打开门将郭某救出。同年8月11日,民警将郭某抓获。案发后,家属代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被害单位对的行为表示谅解。

【分歧】

本案中,郭某酒后回家被困电梯,后采取脚踹电梯的行为,其性质如何认定?

一种观点认为,郭某酒后无故滋事,为发泄不满情绪,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损失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郭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其被困电梯长达20分钟,之所以踹电梯是一种自救行为。电梯案发时被踹坏属于民事侵权行为,且造成经济损失未超过1万元。故该行为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亦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郭某酒后回家被困电梯,在给家属拨打电话说明情况及按急救键后,物业人员已告知其已开始采取救援措施,其未安静等待救援,而是气急败坏踢踹电梯门,致电梯损坏,虽系事出有因,而非无事生非,但其行为仍构成寻衅滋事罪。

【评析】

郭某的行为如何认定,应结合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判定。本案的案发时间、案发地点及郭某当时的精神状态等对本案的定性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法官可通过对事实、所涉及的罪名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对郭某的行为的性质进行准确的认定。

一、本案显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刑法规定寻衅滋事罪,目的在于保护公共秩序或社会秩序。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寻求精神刺激,填补精神上的空虚等“流氓动机”。而本案郭某的行为不属于“流氓行为”,理由在于:其一,本案案发时间为午夜,郭某踢踹电梯的行为并未影响到其他业主;其二,郭某是在寻求他救后,脚踹电梯的原因,据其供称是因为电梯之前老出故障,有时候踹一下电梯会恢复正常机能,故其在主观上缺乏寻求刺激的动机;其三,电梯自身出现故障,诱发郭某发生踹电梯的条件。故郭某的行为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寻衅滋事。

二、郭某的行为亦不属于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通过损害一种法益从而来保护另一种法益,其成立条件较正当防卫更为严格。而具体到本案中郭某是否“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对于“不得已”的理解,应严格限定在“在面临正在发生的危险时,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以排除危险,而只有损害另一较小或同等法益,才能保护面临危险的法益”。案发时郭某已采取了一些自救措施,包括给家人拨打电话寻求帮助、按了电梯急救键,并且家人及物业人员已给予了回应,让其耐心等待。同时,物业方面也立即采取了救援措施。且结合常理而言,脚踹电梯并非是一种正确的自救措施。因此,本案具有其他合理方法排除郭某所面临的危险,故紧急避险的理由仍然不能成立。

三、郭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但属于犯罪情节轻微

其一,郭某脚踹电梯虽“事出有因”,但仍构成寻衅滋事罪。电梯出现故障,从表面上给了郭某脚踹电梯的理由。郭某由于当时是酒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能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清醒认识。但醉酒明显不能作为免责的条件,电梯出现故障亦不足以让郭某的行为即具有了正当性。综合全案,可以明确看到,郭某当时所处的电梯并非是完全置身于与外界隔离、切断联系的密闭空间,其与外界已取得联系并获得回应的情况下,不听从物业工作人员的建议,在物业方已启动救援措施后,仍未理性应对,继续为发泄不满情绪踢踹电梯门,其行为已超出了正当、合理、有效的自救行为的范畴,采取的措施亦不具备合法的根据和理由,后导致电梯受到严重损失,其“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 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其二,郭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于刑事处罚。考虑郭某案发时处于午夜,结合当时的场景,一人被困电梯的确让人感到害怕。其脚踹电梯,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理解。且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系初犯、偶犯,已经赔偿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及《最髙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酒后被困电梯将电梯踹坏,是自救行为还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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