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算酒驾吗?

2016年7月3日,被告人张某饮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电动车(无牌照,经鉴定为机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辅路健翔桥西时,与他车发生交通事故。经对方报警,交通民警赶到现场以简易程序处理此次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负同等责任。当日18时许,医务人员抽取被告人张某体内静脉血并留存,后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被告人张某于2016年7月27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已经超过80 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酒驾入刑之后,喝酒不开车的观念广为人知,但是法官在审理危险驾驶案件过程发现,不少司机并没有将二轮电动自行车车作为机动车看待,酒后依旧驾驶电动二轮车上路。按照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电动自行车整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整车质量不大于40kg,车轮轮胎宽度不大于54mm,蓄电池电压不大于48v。然而目前很多二轮电动自行车的性能已经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技术标准,达到机动车技术参数要求,比方使用电驱动的电动二轮自行车,最大车速超过20km/h小于50km/h,就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所以法官提醒广大司机,酒后请勿驾驶机动车,包括可能属于机动车的二轮电动车。酒后驾驶超标二轮自行车的行为,二轮车一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并且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就可能面临刑罚处罚。

酒后驾驶二轮电动车,算酒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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