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南县检察院首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让证据“说话”

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进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2018年9月7日上午,我院对一起

敲诈勒索案件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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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5月18日,陈某甲邀约陈某乙一起去其表姐黄某某的杨梅林看有没有人偷杨梅。到山上后,两人发现徐某等四人在偷摘杨梅,争吵中发生争执,陈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柴刀威胁徐某等人并打了徐某几巴掌。到了山下,陈某甲发现摘了杨梅下山的温某等三人,又与温某发生争执,陈某甲便用柴刀的刀柄殴打温某致其轻微伤。其间,陈某甲又叫陈某丙过来帮忙看管偷摘杨梅的人。徐某、温某等人迫于无耐,准备买下摘下来的杨梅,但不料陈某甲说要一万元一斤,并继续殴打徐某。最终,徐某与温某共支付4000元给陈某甲,陈某甲才让徐某、温某等人离开。

出庭目的

经本院审查认为,陈某甲与陈某乙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强迫交易罪改为敲诈勒索罪。本案因部分证据收集不充分需侦查人员进行补充说明,如徐某某等人采摘了多少杨梅,陈某甲要求徐某及温某等人支付4000元是否合理,以及黄某某对该杨梅林有无承包权,陈某甲要求徐某、温某等人支付钱财购买天价杨梅是否于理有据


庭审效果

庭审前,侦查人员针对公诉人的问题进行了补充侦查,调取了当年的承包杨梅林的合同、根据照片进行了侦查实验,并对当时杨梅市场价格进行了说明,这些证据的补充更好地理清了案件事实,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更客观全面地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庭后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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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你是如何理解的?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庭审实质化的重要内容,有利于法官、公诉人共同了解案件侦办过程,使整个诉讼活动更加透明、公正,提高案件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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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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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次出庭作证,你有何感想?


第一次出庭作证,内心还是非常紧张,为应对庭审发问,自己庭前做了充分的准备,查看了办案资料,做到案件熟记于心。这是对我们办案民警执法能力的挑战,促使我们转换侦查理念、规范工作方法、提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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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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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院公诉案件首次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吗?



是的,这次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充分说明了我院向以审判为中心的现代刑事诉讼格局迈出了重要一步,今后这将成为我院办理公诉案件的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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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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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强迫交易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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