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前期潭州及長沙縣的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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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前期潭州及長沙縣的吏治

資料:過雲樓藏書

宋建隆四年(963)春,宋軍開進潭州,開始對湖南的有效管轄。時北宋王朝比較注意在湖南特別是在長沙推行安定社會、與民休息的政策,宋太祖下詔減潭州、朗州死罪囚一等,釋放流刑以下囚犯,配役人放回,並免交3年賦稅。五月,又詔免潭州各縣的“無名配斂”。十一月,改年號為乾德,下令遣散潭州、邵州鄉兵數千人歸農。

文官治國是宋朝立國的主軸,文官士大夫成為其執政群體的中堅。當時的潭州也不例外。即從宋太祖到宋英宗趙曙統治的時期,潭州吏治比較清明,出現了一些能奉行中央政策、關心民間疾苦、清正廉明、勤於政事、廉幹有為的官員,促進了包括長沙縣在內的潭州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

目前所的宋代第一位有德政於湖湘的官員是李惟清,他於太平興國五年(980)兼任荊湖南、北路轉運使,體恤民情,為官正直,敢於為民請命,兩次向太宗反映荊湖地區官鹽、官酒的弊病,提出除弊便民的辦法,都為太宗所採納。

太宗時的潭州知州,也頗有幾位堪稱賢吏的官員。何承矩知潭州數年,“以文雅飾吏治”,使州民不犯法,“囹圄屢空”。長沙地處南國,“素多火日”。以往,官府為防火災,調民積水,百姓因之疲苦不堪。劉審瓊來任知州,洞察民情,斷然將之廢止,“以為民便”。 朱洞任潭州知州時,於開寶九年(976)在嶽麓僧人辦學的基礎上,始創嶽麓書院,[A2] 後來成為湖湘第一學府,北宋四大書院之首。

北宋前期在潭州政績最顯、造福最大的官員是宋真宗時的李允則。李允則,字垂範,幷州盂縣(今屬山西)人,宋初名將李謙溥之子。他“少以材略聞”,太宗時供職京師,曾奉沼巡察河東、荊湖、西川諸路,均有所為。鹹平二年(999),奉命擔任潭州知州。在潭州幾年,政績昭然,譽滿湘中。當時的潭州,歸屬宋朝已有30多年,但馬楚及宋初時的苛捐雜稅如地稅、屋稅、枯骨稅、茶稅等名目繁多,百姓不堪負擔。李允則到長沙後,常輕車簡從,察訪民間,深悉其害,遂上奏朝廷“請除三稅”,而“茶以十三斤半為定製”,將多年來肆虐於潭州的弊政斷然革除。又以開發湖湘自任,鼓勵百姓墾山種粟,還特地規定可以粟米、杆草交納賦租,於是“湖南無荒田,粟米妙天下焉”,長沙地區的山地梯田的開墾即始於此。李允則為官清廉,十分關心百姓疾苦。到任潭州時,城內發生大火,時值隆冬,李允則急令取出官竹,借給無家可歸的災民搭造棚屋。任職潭州期間,曾連續兩年發生饑荒,為救濟災民,李允則不顧轉運使的反對,先賑而後奏,同時又在災民中招募青壯年l萬人入隸軍籍,進一步減緩了災情。主政潭州期間,李允則還曾主持修繕嶽麓書院,擴大了書院的規模,並奏請朝廷賜發國子監經籍,對嶽麓書院的發展起了重要作用。任滿三年,李允則離職回京城,潭州百姓深為惋惜,曾開列其政績上書朝廷,請求將他留任。後來,允則回到京城,真宗看到潭州百姓的上書,感慨不已,曾一連3天召見允則,慰勉有加。

北宋中期,政治日益腐敗,當時的潭州吏治鬆弛,仕風日下,甚至時有官吏貪橫、草菅人命的事情發生。儘管如此,潭州仍然出現了一些立身正直、廉幹有為的官員,如知州劉師道,“敏於吏事,吏民畏愛”之;轉運使趙良規“奏罷馬氏時所賦丁口米數萬石”;陳巽通判潭州,“內修民事,外奉師費”,而“賦役不加於民”;任荊湖南路提點刑使的齊廓,精審詳察,救下被關在潭州城內大牢裡的被誤控為強盜的7名囚犯。他們或多或少地為潭州人民做了一些好事。

仁宗時(1023-1063),王罕任潭州知州,“為政務適人情,不加威貿”。某年,有一婦人數次上大堂告狀,但“出言無章”,狀似狂婦,衙役驅趕,她就開口大罵。王罕高坐堂上,詳察默審,心知其中必定有故,便將她引到跟前,“委曲徐問,久稍可曉”。原來,這婦人本為人之妻,丈夫死後,亡夫之妾獨霸了家產,並將之趕出家門。婦人屢次到衙門上訴,但都不得伸理,以至精神失常。王罕查明瞭案情,遂下令拿辦該妾,並責其將財產一一退還。狂婦的冤屈終於洗清,不久連狂病也好了。一時,潭州城鄉傳為佳話,而王罕嚴明執法、治癒狂症,也被“郡人傳為神明”。

仁宗時的長沙知縣陳希亮,也是一位有口皆碑的人物。陳希亮,字公粥,眉州青神(今屬四川)人。他為官“以強幹著稱”,敢於“嚴懲豪強猾吏”,即“王公貴戚皆憚其威”。任長沙知縣時,境內有個叫海印國師的僧人,倚仗其曾出入章獻皇后之家,作威作福,強佔民田,百姓“莫敢正視”。陳知縣不畏權勢,將海印捉拿,依法懲辦,人心大快。

北宋前中期的潭州吏治,總的來說是清明有為的。在這近百年中,任職長沙的賢臣清吏恪守官箴、勤於政事,無論是在廢除前代苛政,去弊興利;還是在發展生產,振興文教;或嚴明執法,安定民生等方面,都有所作為。從而,不僅使宋初撥亂反正、安定湖湘的政策得以實行,而且使長沙乃至整個湖南地區在較長時間內保持了相對安定的局面,促進了宋代長沙經濟文化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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