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流浪漢賠了50萬,保險公司拒賠有沒有道理?

撞死流浪漢賠了50萬,保險公司拒賠有沒有道理?

嵊州司機張先生因駕車一時疏忽撞死了一名流浪漢,不僅受了刑罰,而且還賠償了50多萬元。張先生本想著車子上了保險,這一款項保險公司自然會承擔,可沒想到,事後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拒賠理由是事故賠償款至今沒有實際受益人。

這起交通事故發生在2011年1月5日,當時,張先生到山東省臨沂市出差,途經臨沂市區某十字路口時,因疏於觀察,與醉酒後躺在馬路中間的一流浪漢相撞。事發後,流浪漢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這次事故中,張先生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主要責任,並根據相關要求,向當地法院繳納了交通事故預付押金56萬元。因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同年11月,當地法院判處張先生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同時根據事故責任推定張先生承擔受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賠償款共計53.5萬元。

由於流浪漢身份不明,找尋法定繼承人無果,50多萬元賠償款便一直押在法院。張先生緩刑考驗期滿後,這一賠償款仍無人認領。去年底,法院將賠償款移交給當地民政局,並在移交書中聲明待無名氏身份確認後,由其法定繼承人申領。

當時,對於自己支付的53.5萬元鉅額賠償款,張先生一點也不擔心,因為出事的這輛車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及汽車損失保險與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自然會“報銷”這筆款項。

然而,令張先生萬萬沒有想到的是,事後他向保險公司理賠時卻遭到了拒絕。保險公司認為,當地法院所推定的賠償金還沒有實際賠付。“因為按照法律規定,這筆錢是要賠給死者近親屬的,現在死者身份未明,錢賠給誰,怎麼賠,賠多少,都是問題。”

“明明買了保險,賠償款也付了,為什麼不能理賠?”無奈之下,張先生於今年2月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為自己維權。近日,嵊州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支付張先生在事故中所花費的醫藥費和車輛損失費2萬多元,而對於張先生提出的53.5萬元賠償款理賠不予支持。

承辦該案的相關法官介紹,依據我國的保險法,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理賠的前提是被保險人已經向受害人進行了賠償。張先生向相關部門繳納的僅僅是賠償款押金,不能就此認定其已經履行了賠償義務。法院認為,53.5萬元賠償款,是事發地法院根據相關規定推定的賠償金額,具有不確定性,而這一款項也未實際履行賠償義務。

法律人士認為,在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可以從刑事和解入手,讓民政部門作為“無名氏”被害人的權利主張人,不參加訴訟,只充當被害人賠償金的保管者,其後,民政部門與肇事方簽訂民事和解協議,在得到賠償金後需開設獨立賬戶進行保管。公安部門對死者進行DNA取樣並保存,如果日後有死者家屬進行認領,由公安部門進行鑑定,如果無人認領,在超過法律規定期限後,賠償金應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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