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的解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扩大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的解读

為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拓展兩個市場,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以下簡稱“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並共同制定了《關於進一步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為便於政策理解和執行,現對《公告》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背景

2019年1月12日,國務院印發《關於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提出“積極穩妥地在綜合保稅區推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策部署,推動綜合保稅區創新升級,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支持綜合保稅區企業更好地統籌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培育和提升國際競爭新優勢,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和海關總署決定在綜合保稅區進一步擴大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

(一)納入試點的綜合保稅區範圍。包括南通綜合保稅區、南京綜合保稅區、常州綜合保稅區、武進綜合保稅區、武宿綜合保稅區、泉州綜合保稅區、蕪湖綜合保稅區、贛州綜合保稅區、貴陽綜合保稅區、哈爾濱綜合保稅區、綏芬河綜合保稅區、杭州綜合保稅區、舟山港綜合保稅區、南寧綜合保稅區、長沙綜合保稅區、海口綜合保稅區、漕河涇綜合保稅區、青浦綜合保稅區、金橋綜合保稅區、臨沂綜合保稅區、日照綜合保稅區、濰坊綜合保稅區、威海綜合保稅區、銀川綜合保稅區等24個綜合保稅區。

(二)試點的政策內容。試點的政策內容按《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開展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6年第6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關於擴大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 海關總署公告 2018年第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具體為:

一是賦予海關特殊監管區域試點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企業內銷貨物(包括銷售給其他試點企業的貨物)可以按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

二是試點企業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以下簡稱“區外”)購進貨物,可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所購貨物內銷的,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所購貨物外銷的,作為出口退稅憑證;試點企業以加工貿易方式從區外購進的貨物,繼續按現行稅收政策執行。

三是試點企業進口貨物繼續適用保稅政策;內銷貨物中含有保稅貨物的,或向區外直接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按照保稅貨物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時的狀態,向海關申報繳納保稅貨物的進口關稅、增值稅和消費稅,並按照規定補繳緩稅利息;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購買貨物,比照進口貨物適用稅收政策。試點區域內企業之間銷售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不徵稅,由購貨方繼續適用保稅政策。

四是試點企業出口貨物,在貨物實際離境後申請退稅;試點企業向試點區域內非試點企業銷售貨物,除未經加工的保稅貨物外,視同出口辦理退稅。

五是試點企業進口自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基建物資和辦公用品)時,暫免徵收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以下簡稱“進口稅收”)。上述暫免進口稅收按照該進口自用設備海關監管年限平均分攤到各個年度,每年年終對本年暫免的進口稅收按照當年內外銷比例進行劃分,對外銷比例部分執行試點企業所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稅收政策,對內銷比例部分比照執行區外稅收政策補徵稅款。

六是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試點滿36個月的企業可申請退出試點。退出試點後,恢復執行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非試點企業稅收政策,且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試點。申請退出試點企業應提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遞交退出試點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和主管海關核准後啟動退出試點工作。試點企業在退出前,應結清稅款,方可辦理退出手續。對區內企業退出試點前的增值稅留抵稅額不予抵扣或退還,轉成本處理。退出試點的企業,除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外,不得領用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三)其他事項。《公告》中提出稅務、海關兩部門加強部門間聯合監管和信息共享,做好試點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上述綜合保稅區試點順利開展。

三、執行時間

《公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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