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兩院制是如何形成的?兩院制是什麼意思?

移民們來到北美后,除了蓋房子、開荒、存儲物資解決生存所需外,就是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弗吉尼亞召開的英屬美洲殖民史上的第一次居民代表議會,就是建立美洲式管理體制的一種嘗試。1619年7月30日,北美歷史上第一屆大議會(General Assembly)在弗吉尼亞殖民地的詹姆斯敦教堂開幕。

由於現存史料沒有留下關於選舉過程的記載,因此無法確認諸如選舉資格、候選人、選舉方式等的具體規定。但鑑於弗吉尼亞到1670年才對選舉權作出明確的法定財產限制,多數史家傾向於認為,1619年時殖民地上所有的自由成年男子都參加了選舉。如上述推測大致成立的話,那麼其所擁有的選舉權是相當廣泛的。參加會議的有22名經選舉產生的代表(代表11個城鎮)和由弗吉尼亞公司指派的總督、參事會成員,他們聚集一堂,討論的議題涉及立法、司法判決和代表殖民地向母公司請願等多個方面,並共同作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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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這屆議會是當時殖民地的最高權力機關。由於會議期間正值盛夏,包括總督在內的好幾個人接連中暑病倒,一位代表甚至一病不起,致使會議僅開了短短的6天時間就匆匆結束了。但這次會議卻被認為是“新世界最早的一個代議機構”,是美國議會制度的起源。

在北美議會制的建立過程中,另一個較具特點的殖民地是馬薩諸塞。它由馬薩諸塞海灣公司發展而來。1630年10月,公司在波士頓召開了一次股東大會。在會上,有109名移民遞交了請願書,要求成為自由民,參加股東大會。結果有116名居民被納為自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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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隨著自由民數量的增加,馬薩諸塞的管理體制也由公司制轉向了代議制。在1634年5月14日,由各鎮選出的24名代表會同8名官吏出席了大議會。此時大議會的成員已非殖民地上的全體自由民,而是由自由民經一定程序選出的代表。會議決議稱:“茲議決,各鎮應合法地在每屆大議會之前選出2~3名代表,集於一處商討和準備認為應在下次大議會上審議之公共事務。此等由各鎮自由民選派之代表,理應享有自由民全體所擁有之一切權力。”這段文字體現了代議制的基本原則:自由民代表由自由民選舉產生,並擁有自由民的所有權力。

代議制建立後,馬薩諸塞殖民地社會進入了穩定發展時期。鎮的數目從1634年的8個增至1654年的33個。鎮的數目的增加,使中央政府開始感到不堪重負,被迫將部分管理權下放,並授權鎮民大會可以制定不與殖民地法律相牴觸的地方法規。到1890年時,馬薩諸塞有305個城鎮,每個城鎮人口平均有2000人,每年4或5月舉行城鎮大會,選舉3名委員和16名其他官員來管理日常事務。這些人按照城鎮大會的決定執行法律、維持社會治安、徵稅、管理財務、維修公共場所。如果遇到重大問題,他們無權自行決定,必須召集城鎮大會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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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鎮對於中央政府的自主權不斷擴大,代表鎮的利益的代表們與代表中央權威的官吏們為爭奪殖民地的控制權經常發生衝突。為避免代表和官吏的爭吵,大議會於1644年3月7日正式決定設立相互並立的兩院。決議稱“經過長期經歷證明,官吏與代表一同開會造成諸多不便”,故決定:(1)官吏應獨自開會及處理政務;(2)代表以相同方式自行開會;(3)任何法令只有在官吏和代表一致同意後,在議會最後一天全文宣讀方可生效。

同年5月29日,殖民地歷史上的第一屆兩院制議會召開,來自25個鎮的39名代表第一次在另一間房內獨自開會。自此,兩院制在馬薩諸塞確立下來。後來,其他英屬北美殖民地也紛紛效法,分別建立了自己的政府和議會。

早期的歐洲移民們在建立殖民地的政府時,他們唯一可借鑑的就是母國的政治體制(弗吉尼亞的大議會其實就是英國政府管理模式的翻版)。但隨著殖民地社會經濟的發展,美洲獨特的社會環境和移民們強烈的自治意識開始顯現,他們無法也不願建立純英國式的由貴族和平民兩院組成的國會,而選擇了獨具特色的代議制和兩院制相結合的混合政治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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