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14歲少年騎電動車撞死逆行騎車老人!賠償37萬餘元

未成年的孩子偷偷駕駛無號碼牌的電動車外出,一人騎車、三人坐車,結果在騎行途中發生了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面臨近40萬元的賠償,該有誰來“買單”?近日,杭州蕭山區法院就開庭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嘭!”隨著一聲巨響,原本嘈雜熱鬧的街口突然變得安靜,周圍的路人也慢慢圍觀了過來。

“不好了,撞死人了!”

“快打120!這幾個小孩子和老大爺傷得都不輕!”

只見地上躺著四個中學生模樣的男孩和一位大約六七十歲的老大爺,兩輛相撞的電動車已支離破碎……

判了!14歲少年騎電動車撞死逆行騎車老人!賠償37萬餘元

網絡圖

這場交通事故發生在去年3月30日晚上7:30分許。14歲的曹某趁家長不注意,將隨意擺放在桌上的電動車鑰匙拿走,搭載著三個同齡的朋友外出玩耍。

當他們由東往西行駛至某十字路口時,因躲閃不及,撞上了對面騎電動車逆行的老人樓某。年近70歲的樓某當場昏迷不醒,送到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於當天死亡。

多人受傷,一人死亡,一場慘劇就這樣發生。

經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樓某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曹某未滿16週歲,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按規定載人雙方對事故的過錯基本相當,雙方負事故的同等責任。其他三個電瓶車上的小孩無交通違法行為,對事故無責任。

事故發生後,曹某一家因為賠償能力有限,無法滿足樓某家人的索賠要求,被起訴至區法院。原告要求曹某及其父親賠償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交通費等共計48萬元。

然而,肇事者曹某還是一名14歲的孩子,尚沒有經濟收入,數十萬的賠償誰來“買單”呢

判了!14歲少年騎電動車撞死逆行騎車老人!賠償3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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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法院在開庭審理時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曹某未滿十六週歲駕駛未依法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不按規定載人,被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同等責任,應對樓某家人的合理損失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侵權責任法》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最終,區法院判決曹某及其父親賠償原告因事故造成損失37萬餘元,扣除已支付的4.7萬元,需賠償32萬餘元。

判了!14歲少年騎電動車撞死逆行騎車老人!賠償37萬餘元

法官提醒:如今,未成年人騎電動車外出的現象並不少見。這些未滿16週歲的孩子自我保護能力較弱、交通安全意識不強,其身體、心理等方面的條件尚不適合騎電動車出行。在路上行駛遇到緊急情況時,他們的應變能力也遠不及成年人,不能及時採取正確的處置方式,這就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家長作為監護人,應對其安全負責,盡到監護義務,教育未成年子女遵守交通法規,不要騎電動車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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