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案:兩個“紅日”起糾紛,一審判賠5000萬元!

編者按: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廣州紅日起訴廣東睿尚、江西紅日、河北廣諾、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石某等九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東睿尚在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等產品上使用“紅日E家”商標侵犯了廣州紅日所持有的“紅日”字號相關權益,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睿尚需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權,去除其庫存產品上的侵權商標,以及賠償廣州紅日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萬元,江西紅日、河北廣諾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原標題:兩個“紅日”法庭對壘,一審判賠5000萬元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廣州市紅日燃具有限公司(下稱廣州紅日)起訴廣東睿尚電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廣東睿尚)、江西省紅日家電有限公司(下稱江西紅日)、河北廣諾商貿有限公司(下稱河北廣諾)、陝西愛博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商貿有限公司(下稱鄭州凱聖瑞)、石某等九被告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東睿尚在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等產品上使用“紅日E家”商標侵犯了廣州紅日所持有的“紅日”字號相關權益,相關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睿尚需在判決生效後立即停止侵權,去除其庫存產品上的侵權商標,以及賠償廣州紅日經濟損失5000萬元及合理維權費用45萬元,江西紅日、河北廣諾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商標侵權案:兩個“紅日”起糾紛,一審判賠5000萬元!



兩個“紅日”起糾紛

廣州紅日前身是廣州市國營白雲機電廠,後者於1993年更名為廣州市紅日燃具公司,隨後又更名為廣州紅日。1997年,廣州紅日第950873號“RedSun紅日及圖”註冊商標被核定使用在第11類商品上。經過多年發展,“紅日”字號在廚房家電行業頗具知名度。

廣州紅日向法院起訴稱,石某是其前員工,江西紅日、河北廣諾、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是公司的前省級總經銷,喜瑪拉雅公司則是公司定牌生產廠家。石某在公司離職後,與祝某共同成立了廣東睿尚。廣東睿尚從江西紅日處受讓獲得第5920931號註冊商標後,就在燃氣灶、抽油煙機、熱水器、消毒櫃、集成灶等產品上使用該商標及其變體“紅日E家”和“RSE+紅日E家”,並利用公司的定牌生產廠家和經銷渠道生產銷售涉案產品。廣東睿尚的系列行為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誤認,涉嫌侵犯了公司持有的“紅日”字號權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其餘八被告涉嫌構成共同侵權。此外,被告廣東睿尚在洗碗機上使用被訴商標,註冊使用域名redsun-gd.com,涉嫌侵犯了廣州紅日持有的第950873號註冊商標專用權,以及構成不正當競爭。

溝通無果後,廣州紅日於2017年7月3日將廣東睿尚等多名被告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並同時對廣東睿尚提出行為保全申請。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查後於2017年11月17日作出裁定,支持了廣州紅日的申請。廣東睿尚不服提出複議,不過被法院裁定駁回。

對於廣州紅日的起訴,廣東睿尚等相關被告均不服,並進行一一抗辯。

廣東睿尚、石某與祝某共同辯稱,首先,沒有證據表明紅日字號與廣州紅日建立了穩定的對應關係,市場上以紅日為字號的企業多達數百家。其次,被訴侵權商標自2007年申請註冊至今已達十餘年,原告雖曾提出無效申請,但被駁回,廣東睿尚的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或商標侵權。再次,廣東睿尚在法院頒發禁令後未再使用被訴商標等。

江西紅日辯稱,首先,被訴侵權商標申請時,原告字號和商標均不知名。其次,被訴侵權商標與原告字號、商標已經在市場上共存多年,不存在市場混淆。再次,江西紅日未向廣東睿尚直接進貨,而是向江西省家電市場百利家電經營部(下稱百利經營部)進貨,百利經營部從廣東睿尚進貨,江西紅日銷售的被訴侵權產品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原告與江西紅日的糾紛實質並非不正當競爭,而是雙方經銷合同終止如何善後的問題等。

河北廣諾、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共同辯稱,首先,被訴侵權商標是合法註冊的商標,公司銷售該商標的商品,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其次,公司與廣東睿尚僅是購銷關係,不是其省級總經銷等。

喜瑪拉雅公司與千代公司分別辯稱,其已認真審查過被訴商標註冊證,盡到了合理審查義務,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作出高判賠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就九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字號權益,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廣東睿尚使用被訴侵權商標是否構成商標侵權,註冊使用被訴域名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等多個焦點問題進行了激烈辯論。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睿尚在爭議商品上使用與原告在先字號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另外,廣東睿尚通過原告定牌加工廠和前省級總經銷商生產銷售被訴產品,宣稱專注廚電產品自主研發20餘年。但事實上該被告成立不到3年,反倒是原告從事廚電產品研發20餘年。該被告還統一指導涉案終端門店實施了一系列明顯混淆行為:將紅日廚衛門頭更改或增列紅日E家;利用紅日廚衛的銷售單據、保修卡、售後服務卡、合格證、榮譽證書等銷售紅日E家產品等,這些行為有些是對被訴侵權商標的直接使用,有些是對原告字號的直接使用,有些雖非商標或字號的使用,但同時使用將加深相關公眾誤認、增強市場混淆效果等。由此可見,廣東睿尚具有攀附原告字號知名度的惡意,其行為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江西紅日、河北廣諾、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是否構成共同侵權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四被告是原告前省級總經銷商,雙方經銷關係均超過10年,故該四被告十分熟悉原告字號知名度。但在此情況下,四被告仍選擇與廣東睿尚合作經銷被訴侵權產品,違反注意義務,構成共同侵權。

此外,法院經審理認為,喜瑪拉雅公司、千代公司已盡到了合理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石某與祝某雖是被告廣東睿尚控股股東,但沒有證據顯示該兩被告以自己名義實施了侵犯原告權益的行為,兩被告不構成侵權。

法院在參考原告銷售損失、被告侵權惡意程度、侵權規模等因素後,全額支持了廣州紅日對廣東睿尚的5000萬元索賠。江西紅日、河北廣諾、陝西愛博、鄭州凱聖瑞對上述合理費用和損失在各自負責區域範圍內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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