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国有资产流失”为由,拒绝股权转让,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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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离不开股权转让,特别是房地产企业的股权转让,因为涉及交易背景复杂,标的额巨大,流程繁琐,因此里面的“坑”也特别多。Flag(福来阁)律师在专注处理房地产企业股权纠纷的路上,很愿意为您揭秘其中的套路。

希望你今后走过的路,都是别人已经填过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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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快来解构这些“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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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建设到一半,房产公司缺钱,便向大学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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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大学拿到了房,收回了欠款,实现了合作目的,理应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将其持有的45%股份变更登记至房产公司名下,且房产公司无需支付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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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会发生,原因在于履行协议过程中,房价迅速上涨,导致大学反悔,所谓“国有资产流失”其实只是一个借口。

根据笔者处理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多年的经验,本案的房产公司能胜诉实属命好!

实践中,在涉及国有资产的股权转让时,国资主管单位常以“为确保国有资产增值保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由,不同意批准上述股份转让。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额外约定:“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但须获得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方能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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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国有资产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认定,法院把握的标准并不统一,<strong>司法实践中不同观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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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师的代理空间还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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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Flag(福来阁)律师仍然建议:

房地产企业在与国资背景(特别是国资金融企业,其交易报批程序更为复杂严格)、军队背景企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还需特别谨慎!“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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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静律师,图文版权均归作者所有,Flag福来阁律师团队荣誉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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