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國有資產流失”為由,拒絕股權轉讓,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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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經營離不開股權轉讓,特別是房地產企業的股權轉讓,因為涉及交易背景複雜,標的額巨大,流程繁瑣,因此裡面的“坑”也特別多。Flag(福來閣)律師在專注處理房地產企業股權糾紛的路上,很願意為您揭秘其中的套路。

希望你今後走過的路,都是別人已經填過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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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快來解構這些“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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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建設到一半,房產公司缺錢,便向大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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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大學拿到了房,收回了欠款,實現了合作目的,理應按照補充協議的約定,將其持有的45%股份變更登記至房產公司名下,且房產公司無需支付額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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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之所以會發生,原因在於履行協議過程中,房價迅速上漲,導致大學反悔,所謂“國有資產流失”其實只是一個藉口。

根據筆者處理房地產公司股權轉讓糾紛多年的經驗,本案的房產公司能勝訴實屬命好!

實踐中,在涉及國有資產的股權轉讓時,國資主管單位常以“為確保國有資產增值保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為由,不同意批准上述股份轉讓。或在《股權轉讓協議》中額外約定:“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但須獲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批准後方能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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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國有資產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認定,法院把握的標準並不統一,<strong>司法實踐中不同觀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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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律師的代理空間還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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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Flag(福來閣)律師仍然建議:

房地產企業在與國資背景(特別是國資金融企業,其交易報批程序更為複雜嚴格)、軍隊背景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還需特別謹慎!“坑”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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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宋靜律師,圖文版權均歸作者所有,Flag福來閣律師團隊榮譽製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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