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姐姐致人輕傷 獲緩刑一年半

為幫姐姐致人輕傷 獲緩刑一年半

<strong>蚌埠法院網訊 近日,五河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故意傷害案件。被告人沈某果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六個月。

2018年8月3日12時許,在五河縣城關鎮某村民沈某雲家門口,陳某某與兒媳沈某雲因瑣事發生爭執。被告人沈某果見陳某某拿扁擔毆打沈某雲(系沈某果的姐姐),就上前與陳某某爭奪扁擔。在爭奪過程中,被告人沈某果將陳某某甩倒在地,致陳某某的鼻部損傷。經五河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室法醫鑑定,陳某某的鼻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右眼損傷構成輕微傷。

案發後,被告人沈某果於同年10月11日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並與被害人陳某某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協議,被告人沈某果一次性賠償了被害人陳某某各項損失2萬元,取得了諒解。被害人陳某某表示,不再追究沈某果的任何法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果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鑑於被告人沈某果案發後主動投案,如實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自願認罪,自首成立,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賠償了被害人的損失,取得了諒解,且系初犯、偶犯,均可酌定從輕處罰。為打擊犯罪,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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