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担保债务被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最高院:担保债务被公证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

裁判要点: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却没有涉及主债务的,债权人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在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 根德公司(借款人)与华夏银行(出借人)签订借款合同,港信公司和豪第公司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所有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和担保人自愿放弃诉权,当出现债务无法履行或履行不能时,债权人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合同经公证处依法公证。

2、 借款到期后根德公司未依约履行还款责任,华夏银行就该公证债权文书对借款人及两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山东高院裁定予以支持。

3、 两担保人港信公司和豪第公司不服山东高院执行裁定,向最高院申请复议,最高院驳回两担保人复议申请,维持山东高院执行裁定。

争议焦点:

公证债权文书能否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

法院观点:

关于担保合同能否由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问题,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监督应从债权人的债权是否真实存在并合法,当事人是否自愿接受强制执行两方面进行审查。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并未对公证债权文书所附担保协议的强制执行作出限制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所以,公证机关可以对主合同和担保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证明,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

本案中,担保人自愿放弃诉权,明确表示在债务人不履行或履行不完全时自愿接受强制执行。故本案担保合同可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案例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26号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实务分析:

实务中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同时申请对主债务人和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并无争议,但公证债权文书只赋予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只申请强制执行担保人尚存争议。最高院本案例对此予以明确,在主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债权人可凭公证机关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文书只对担保人申请强制执行效力。

通过本案例提醒债权人,当不能确定债务人借款到期后是否有偿还能力可以通过公证赋予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强制执行效力以保证未来债权的实现;对债务人和担保人来说需谨慎对待自己的诉权,不要轻易放弃争议出现时自己提起诉讼的权利。

编辑:张款(电话:18340090978) 北京市中银(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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