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绝境逢生的工伤案件(三)

“没有过不去的坎”

开庭依然面临非常棘手的两个焦点问题:为何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而不是工伤?如何证明张先法不负责任或负较轻责任?两个被告各自应该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是不是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一个问题是案由是否正确、诉讼是否成立的问题,这是关系到张先法能否获得赔偿的基础。第二、三个问题是关系到张先法获赔多少的关键。

作为初入律师行业的黄乐平,这些问题对他而言无疑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然而,在黄乐平的人生词典里,一直信奉“没有过不去的坎”,虽是律师行业新兵,但他对自己的业务能力充满信心。

黄乐平后来才知道,他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司法机构需要破解的法律难题,这也是新的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带给司法实务界的挑战。每每回顾至此,他都不得不佩服自己年轻的锐气。

虽然无所畏惧,但是黄乐平对于法律的认知是很清楚的,他当时并没有找到破解法律难题的办法。为此,他向国联律师事务所多位做过人身损害赔偿的资深律师讨教,尽管获得了一些启发,却依然没有解除心中的困惑。

劳动者临时用工按说也应该属于劳动关系,毕竟,双方都是劳动法上适格的用工主体。如果劳动关系成立,那就毫无疑问属于工伤,而现实是,临时用工不可能认定为工伤。

随后,黄乐平又先后请教北京其他基层法院与中级法院的法官,寻求专业上的支持。

然而,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以后,他们尚未审理过类似案件,究竟该如何处理,也没有定论。但是他们都提醒黄乐平,一定要回避工伤的问题。

这对他也是有启发的。

在起诉时,黄乐平是以张先法与世纪建业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主张损害赔偿的,但实际上,他对于雇佣关系如何成立并没有想得特别透彻。

在诉讼中,他对于雇佣关系的阐释是演绎法:由于世纪建业没有与张先法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张先法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为张先法提供劳动保护、更没有为张先法提供津贴福利,世纪建业的有关规章制度也不适用张先法,双方之间的关系不具有劳动关系的特征,所以不是劳动关系;而张先法受雇于世纪建业为其提供劳动,然后按天领取劳动报酬,符合雇佣关系的典型特征,属于雇佣关系。

确定这样的诉讼策略是因为确定世纪建业不敢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就是工伤,世纪建业就要承担全责。而江苏一建又不是直接的用工方,他也无法举证证明张先法与江苏一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究竟如何处理,也引起了法院系统的高度重视——2006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会议对此给出了权威解释,临时用工遭受意外伤害究竟是选择工伤索赔还是人身损害赔偿,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优先考量。

想方设法找到证人

那么赔偿的数额如何确定呢?关键是如何划分各自的责任。

对于张先法来说,要想获得更高的赔偿,就必须证明他在这一过程中没有过错或过错较轻。根据张先法家属的描述,当时工地停电,张先法与同伴孙建军商量好以后下去寻找电工,因为建筑设施不安全而摔伤,如果有证据证明属实,张先法是可以免责的。

当时,黄乐平的手上什么证据都没有,只有两条证据线索,一是朝阳区安监局做出过事故处理报告,二是有人反映与张先法搭档作业的工友孙建军还在北京。

于是,黄乐平向朝阳区法院审请调取朝阳安监局的事故处理报告,该事故报告可以证明张先法遭受意外伤害的主要原因是因为现场防护设施不当。

另外,黄乐平要想方设法找到孙建军。

2005年12月10日下午6点50分,天已经黑了,黄乐平和妻子、孩子刚进家门,正准备做晚饭。刘忠琴突然给他打来电话,说是已经联系上了孙建军,在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孙晚上9点半要坐火车回家。

黄乐平赶紧放下东西,水都没顾上喝,就直奔北京市西直门地铁站。8点半,他赶到回龙观地铁站与刘忠琴、张先义汇合,然后开始与孙建军联系。

大晚上的,他们对当地也不熟悉,好不容易找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带着他们找到孙建军指定的地方。一见面,孙建军就着急要走。于是,他们坐电动三轮车送孙建军到附近的地铁站霍营站,在那里,黄乐平与孙建军谈了张先法这个案子的情况,希望他出庭作证。

孙建军再三推辞,说自己要去赶9点半的火车回家。黄乐平提出能否请他写个证言,证明当时发生的真实情况。孙建军表示自己从来没写过,不愿意写。

刘忠琴见状,赶紧掏出身上给张先法买药的150元钱给孙建军,说:“耽误大哥一点时间,呆会您就打车去火车站吧。”

孙建军这才同意写证明,同时也把手机号及家里的电话留下。

等到孙建军写完证明,已经是晚上10点半了,但是依然没有看出他有要去赶火车的意思。黄乐平知道,指望孙建军出庭作证已经不太可能了。

回城里的路上,黄乐平得知刘忠琴身上没有一分钱,给了她50元钱做交通费。她只拿了20元。

黄乐平到家时已经快12点,突然觉得肚子饿了,才想起来没有吃晚饭。

案件貌似进展顺利

黄乐平感觉,法官对张先法也特别同情,为此还曾专门安排了一次谈话,单独找黄乐平与刘忠琴了解案件情况,并询问张先法个人的情况。

针对张先法目前缺乏自主意识的情况,法官表示,要做一个司法鉴定,如果确定张先法确实没有行为能力,那就让刘忠琴以法定代理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他们也向法官表达了希望尽快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的请求。黄乐平还特别提出,张先法在北京居住、生活条件很差,如能在春节之前完成司法鉴定,以后就免了旅途折腾。

法官表示理解,待做完张先法的行为能力鉴定、确定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后,就可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了。

为了尽快完成张先法的诉讼行为能力的精神病司法鉴定,黄乐平两次到北医六院联系孙玉国大夫,但鉴定机构只接待公检法机构。之后,主审法官亲自到北医六院联系了确定司法鉴定事宜。

第二次、第三次开庭,无论怎么联系,孙建军都不愿意到庭作证。

但案件审理比预想的顺利,张先法重伤的事故调查处理案卷由法院调取到案,案卷证明本案事故发生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石佛营炫特区炫特嘉园3号楼B座,主体工程的施工人系江苏一建公司,在本案事故发生之前至事故发生时,江苏一建公司在一层通往地下室的楼梯断接处没有设置防护栏与警示标志,也没有在一层至三层的楼梯处设置照明设施,这是导致张先法自一层摔入地下二层的主要原因。

由此可以充分证明侵权人是江苏一建,这正是黄乐平期望的,因为江苏一建有更强的赔偿能力。世纪建业提供的两位证人,在庭审中面对双方律师及法官的发问,在紧张下道出的很多真话对张先法是有利的,以至于世纪建业的代理律师最后放弃了另外两名证人到庭作证。

几次庭审,法官了解到黄乐平作为一个年轻律师,如此执着地代理这个异常艰难的案子,而且还不收钱,在言语中非常客气。庭审后,她还对刘忠琴说很幸运遇到黄乐平这样的律师,真的应该好好感谢他。

2006年1月17日,黄乐平陪同张先法、刘忠琴及刘忠琴的弟弟到北医六院为张先法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

2006年1月19日,北医六院做出了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张先法“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

接到鉴定书以后,主审法官还给黄乐平打了一个电话,把张先法的司法鉴定结论告诉他,由于春节临近(2006年1月29日是春节),节前做司法鉴定已经来不及了。主审法官表示,节后尽快开庭确定司法鉴定事宜,以便确定最终的赔偿数额。

主审法官还在电话里再一次对黄乐平的敬业与人品表示敬意。

这让黄乐平对张先法的案件充满了期待:经过一番努力,案件终于要进入尾声了。他也把这样的好心情带给了张先法一家,刘忠琴满怀憧憬的心情带着张先法回家过春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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