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山·講座」第三期:拆遷,那些違法的決定之《徵收補償決定》

主講人:段福惠

「正山·講座」第三期:拆遷,那些違法的決定之《徵收補償決定》

段福惠律師開庭剪影

什麼是《房屋徵收補償決定》

「正山·講座」第三期:拆遷,那些違法的決定之《徵收補償決定》

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徵收公民房屋過程中,如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沒有達成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價格作出的徵收補償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案情回放

2013年6月30日,魚臺縣人民政府作出《土地徵收補償安置方案》,決定對湖陵一路西,南環路北,二郎廟村範圍內的房屋進行徵收,閆先生在山東省濟寧市魚臺縣唐馬鎮陳丙村有住房一處,位於徵收範圍內。該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非常低,每平方米400-700元,遠遠低於當地商品房的市場價格。由於不同意該標準,閆先生與實施房屋徵收部門唐馬鎮人民政府未簽訂補償協議。2014年3月18日,魚臺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2014]魚政房徵字第001號),決定對閆先生238平方米的宅基地和房屋貨幣補償金額32萬,閆先生不服,已經對該徵收補償決定向濟寧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複議,但是感覺自己不專業,心理沒有底,請段福惠律師維權。


辦案掠影

辦案第一輯:申請聽證、暴露政府違法之處

對魚臺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魚政房徵字第001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的行政複議案件,申請濟寧市人民政府召開聽證會。

該《徵收補償決定書》存在很多違法之處,最重要的一點是,閆先生家是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不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590號令)。而本案中,魚臺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是根據590號令作出的,因此徵補決定的前提就是不合法的。另外,徵補決定確定的貨幣補償金額是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該評估報告存在諸多違法之處,評估公司的選定,評估程序,評估依據均不合法,導致評估結果也不合法,必然導致《徵收補償決定書》也不合法。在程序上,《徵收補償決定書》做出前,閆先生未收到任何進行答辯、陳述的通知,閆先生作為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書中涉及的利害關係人,有權在該決定書的做出過程中進行相應的答辯、陳述。而且房屋徵收關涉到當事人的重大利益,段福惠律師特申請市政府召開聽證會。聽證會上,段律師一一指出徵收補償決定的違法之處,聽證會結束後,作為行政複議被申請人的魚臺縣市政府主動找閆先生協商補償事宜,複議程序中止。由於補償金額未達成一致。複議機關依然作出了維持徵補決定的行政複議決定。

辦案第二輯:緊追不捨、提起行政訴訟,狀告縣政府

對徵收補償決定和濟寧市政府的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

市政府作出維持的複議決定後,對該房屋徵收補償決定向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該徵補決定。中級法院立案後竟然做了指定管轄的行政裁定,指定本案由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辦案第三輯:堅持中院審理、提出管轄權異議申請

代理閆先生向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轄權異議申請,本案應由中級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三)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本轄區內重大、複雜的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層人民法院不適宜審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據此規定,本案應該由中級法院管轄。最終高新區法院把本案移送到中級法院審理。

辦案終一輯:咬定青山不放鬆,堅持訴訟

咬定青山不放鬆,堅持訴訟,最終縣政府主動撤銷了自己做出的房屋徵收補償決定,法院確認該徵補決定違法。

開庭過程中,針對被告魚臺縣政府的證據材料,代理人發表了充分的質辯意見,逐一指出違法之處。庭審結束後,在法官的組織下,被告縣政府與閆先生進行過多次協商,最終未達成補償協議,房屋不被徵收對閆先生來講就達到了利益最大化。2016年4月25日,被告魚臺縣人民政府向閆先生送達了撤銷徵收補償決定書,法官希望閆先生撤訴,閆先生堅持不撤訴,濟寧中級法院於2016年4月26日作出了(2015)濟行初字第416號《行政判決書》,判決確認魚臺縣人民政府作出的(2014)魚政房徵字第005號房屋徵收補償決定違法;撤銷濟寧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濟政複決字(2014)110號行政複議決定。閆先生的房屋得以保留,依法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律師說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於2011年1月21日實施,該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據此可知,其適用範圍是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不適用於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但是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沒有好好把握和理解該條例,直接適用於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導致徵收前提錯誤,勢必以後的徵收補償決定也沒有合法基礎,也必然導致徵收補償決定被撤銷。


律師寄語

各類徵地拆遷案件的違法點須在合適的時機運用,有些被拆遷人說哪裡哪裡違法,沒有意義,必須納入到具體的案件當中,如果沒有具體的法律程序,就算知道違法也沒有意義。因為不會恰當運用,不會運用就無法創造與拆遷方地位對等的談判協商平臺,最終即便和解,也拿不到理想的補償。

法院是定紛止爭的,解決矛盾的最好平臺,審判此類案件的法官往往都願意協調。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被徵遷的老百姓,在自身拆遷權益遭到不法政府行為侵犯時,就算知道了對方的違法點,不會靈活運用也是無濟於事的。唯有信賴律師,相信法律,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方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獲得理想的補償利益。

「正山·講座」第三期:拆遷,那些違法的決定之《徵收補償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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