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環境高風險企業強制投保環責險

□記者周豔報道

本報濟南1月16日訊近日,山東省生態環境廳、山東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以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山東監管局聯合印發《山東省實施企業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規定了企業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投保與承保、責任範圍、風險評估與排查、理賠程序等內容。《辦法》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1日。

據省生態環境廳政法處相關負責人介紹,《辦法》的發佈標誌著我省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正實現三個轉變:從試點階段向全面推行階段轉變;從完全依靠企業自願投保,向環境高風險企業強制投保和其他企業自願投保相結合轉變;從各市自行制定規則向全省統一制定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係數轉變。

《辦法》規定,環境高風險企業應當投保環責險。包括從事石油和天然氣開採,基礎化學原料製造、合成材料製造、化學藥品原料製造的企業,從事Ⅲ類及以上高風險放射源的移動探傷、測井作業的企業;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建設或者使用尾礦庫的企業;經營液體化工碼頭、油氣碼頭;有重金屬排放的企業;化工、冶金、火電、焦化、造紙、印染等行業的排汙重點企業。《辦法》鼓勵上述範圍之外的企業自願投保環責險。

投保企業因環境汙染造成的第三者人身損害、第三者財產損害、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應急處置費用,可以通過承保的保險公司賠付。根據企業的環境風險程度不同,可以分為一般環境風險、較大環境風險、重大環境風險三類,不同的風險類別執行不同的保險費率標準。為了確保環責險的公平、公正,山東實行全省“三統一”,即統一的保險條款、基礎保險費率及其調節係數,並根據被保險人的環境風險變化情況實行浮動費率。一個保險週期為三年,保險合同每年一簽,上一週期未出事故的,續保保費實行優惠;出事故的,續保保費上浮,優惠和上浮均不超過30%。

《辦法》明確了不予賠償情形,包括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導致的損害;環境汙染犯罪直接導致的損害;故意採取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汙染物直接導致的損害;被排查出的環境安全隱患未整改直接導致的損害;法律法規確定的可以不予賠償的其他情形。此外,《辦法》規定了詳細的理賠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項。

對於應當投保,卻未按照規定投保或者續保的企業,《辦法》規定,由企業所在地的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投保或者續保,並通過山東省企業環境信用評價系統對其環境信用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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