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教育」猥亵儿童“魔高一尺”,法律实施“道高一丈”


「奥·教育」猥亵儿童“魔高一尺”,法律实施“道高一丈”



「奥·教育」猥亵儿童“魔高一尺”,法律实施“道高一丈”

2018年11月18日,最高检下发了第十一批指导性案例,对检察机关办理性侵、虐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进行办案指导。该批指导案例分别是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骆某猥亵儿童案以及于某虐待案。指导案例进一步明确通过网络通讯工具,实施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降低定罪门槛,才能提高安全水位;面对伸向孩子的魔掌,法律必须毫无犹豫露出锋芒。没有一种恶比侵犯儿童更让人痛恨,没有一种善比呵护未成年人更加重要。一手抓教育一手抓保护,让我们的孩子健康成长!


「奥·教育」猥亵儿童“魔高一尺”,法律实施“道高一丈”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例一

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齐某在担任班主任期间,利用午休、晚自习及宿舍查寝等机会,在学校办公室、教室、洗澡堂、男生宿舍等处多次对被害女童A(10岁)、B(10岁)实施奷淫、猥亵,并以带A女童外出看病为由,将其带回家中强奸。齐某还在女生集体宿舍等地多次猥亵被害女童C(11岁)、D(11岁)、E(10岁),猥亵被害女童F(11岁)、G(11岁)各一次。判决结果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6年1月20日)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8年7月27日)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指导意义

①未成年人的陈述合乎情理、逻辑,对细节的描述符合其认知,,和表达能力,且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结合双方关系不存在诬告可能的,应当采纳未成年人的陈述。

②实践中,奸淫幼女具有从严惩处情形,社会危害性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四项相当的,可以认为属于该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本案中,被告人具备教师的特殊身份,奸淫二名幼女,且分别好淫多次,其危害性并不低于好淫幼女三人的行为,据此可以认定符合“情节恶的规定。

③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表明学校中的教室、集体宿舍、公共厕所、集体洗澡间等,是不特定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在这些场所实施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实施犯罪。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例二


骆某猥亵儿童案基本案情:被告人骆某使用化名,通过QQ将13岁女童小羽加为好友,通过言语恐吓向其索要裸照。在小羽拒绝并将其删除后,骆某又通过小羽的校友周某对其施加压力再次将小羽加为好友。同时骆某还虚构“李某”的身份,注册另一QQ号并添加小羽为好友。之后,骆某利用“李某”的身份在QQ中对小羽进行威胁恐吓,同时利用周某继续施压。小羽被迫按照要求自拍裸照十张传送给骆某。骆某又以在网络上公布小羽裸照相威胁,要求与其见面并开房,企图实施猥亵行为。因小羽报案,骆某前往宾馆途中被抓获。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7年8月14日)认定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2017年12月11日)认定原审被告人骆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情指导意义

①只要行为人主观上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猥儿童的行为,侵害了特定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的,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②网络环境下以满足性刺激为目的,虽未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是通过QQ、微信等网络软件,以诱骗、强迫或者其他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照片、视频,行为人通过画面看到被害儿童裸体、敏感部位的,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案例三


于某虐待案基本案情:2016年9月以来,因父母离婚,父亲丁某常年在外地工作,被害人小田(女,11岁)一直与继母于某共同生活。于某长期、多次对小田实施殴打。2017年11月21日,于某又因小田咬手指甲等问题,用衣服撑、挠痒工具等对其实施殴打,致小田离家出走。经鉴定,小田头部、四肢等多处软组织挫伤,达到轻微伤等级。判决结果某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018年5月31日)认定被告人于某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禁止被告人于某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检察人员支持小田生母武某到人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权(2018年1月15日)小田生母武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诉讼。经调解,小田改由生母武某抚养,生父丁某给付抚养费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案情指导意义

①虐待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没有能力告诉,应按照公诉案件处理,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②对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成员虐待的案件,结合犯罪情节,检察机关可以在提出量刑建议的同时,有针对性地向人民法院提出适用禁止令的建议,禁止被告人再次对被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督促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认真改造。

③夫妻离婚后,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虐待或者其他严重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不适宜继续担任抚养人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监护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权诉讼。

保护孩子!一定要教会这些事


1、向成年人说“不!”让孩子学会表达意愿,如果有人让他们感到害怕或不舒服,勇敢地说“不”。必要时,可以大声呼救。

2、不要帮可疑成年人“保守秘密”,告诉孩子如果有人告诉你,这件事不要告诉父母,那么一定要告诉父母!

3、相信自己的直觉,教会孩子,当他们觉得面临危险时可以相信自己的直觉,立即离开。不管在何种情况下父母都会支持他。

4、了解自己的身体,告诉孩子身体部位的准确名称。对于男孩,隐私部位是身体前后的下体部位;对于女孩,隐私部位是身体前后的下体部位以及胸脯。

5、会随机应变,一旦碰到危险,可以丢掉任何携带的东西,大声叫喊并迅速逃跑。如果被陌生人带走,要大声叫喊并抓住周围物体。告诉孩子,为了保护自己而伤害了别人,父母不会责怪你。

6、不要相信可疑成年人的求助,如果有成年人向孩子寻求帮助,诸如“你帮我找找我的小狗,好吗?”要向孩子强调,成年人无论什么原因都没必要向你求救,你不帮他也是好孩子。

7、别给陌生人开门,如果孩子独自在家,千万别应门。接电话时也别说自己独自在家,可以说“我父母现在有点忙,等会儿我父母会回电话。”上下学结伴而行,告诉孩子上下学和活动时尽可能结伴而行,独自出去找同学玩时,不要走僻静、人少的小路;不要天黑再回家,放学不要在路上贪玩,按时回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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