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建議版權局:規範採用水印“宣告”短視頻所有權

新京報訊(記者王巍)2019年1月11日,“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的判決正式生效,根據該案衍生出的短視頻權屬等法律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在短視頻作品中,“水印”技術能夠體現傳播屬性和作品權屬管理屬性,因此向北京市版權局發佈司法建議書,建議更加規範和完善水印技術的實際應用。

法院司法建议版权局:规范采用水印“宣告”短视频所有权

司法建議於今日電子送達北京市版權局,紙質版一併郵寄。互聯網法院供圖

北京互聯網法院掛牌成立後受理的第一起案件——“抖音短視頻”訴“夥拍小視頻”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於2018年12月26日進行了公開宣判,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均表示服判息訴,該案判決已於今日生效。

北京互聯網法院稱,在“抖音短視頻”起訴“夥拍短視頻”一案中,被控侵權的短視頻上未顯示抖音和用戶ID水印,被告方必然實施了消除水印的行為,存在破壞原告相關技術措施的故意,此行為構成對原告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犯。

但是,上述水印的性質並不是原告主張的著作權法規定的“技術措施”,即並不是防止未經許可接觸、利用作品的措施。

從公眾的視角看,水印更具備表明某種身份的屬性,其中用戶ID水印表示了製作者的信息,更宜認定為權利管理信息;平臺水印表示了傳播者的信息,已成為短視頻行業的行業慣例。

在互聯網愈發普及、傳播對於著作權日益重要的今天,水印作為一種技術呈現,無論體現為權利管理信息,或者是表示了傳播者的信息等屬性,既在應用層面,又在管理層面,都有值得進一步研究與規範的現實價值。對此,北京互聯網法院向北京市版權局提出如下建議:

首先,鼓勵平臺企業運用技術保護著作權,構築“法律法規+行政執法+行業自律+技術運用”的立體綜合的版權保護體系。

其次,採用浮水印技術時應同時將相應識別技術作為配套,不能因單獨一項技術的應用而過分地加重平臺企業識別的負擔。

再次,要明確相關技術的使用規範,細化浮水印的設計、使用規則,標準化浮水印的分類,比如以添加用戶名水印替代用戶ID號水印,作為製作者的署名;表示傳播者信息的水印,應足以與權利歸屬的水印相區分。

北京互聯網法院相關人員表示,“抖音”訴“夥拍”一案,自受理以來就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多家媒體進行了宣傳報道,確立了短視頻著作權法保護等問題的裁判規則。此次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書,充分發揮了人民法院的職能作用,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

上述司法建議於今日電子送達至北京市版權局,紙質版一併郵寄。

新京報記者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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