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法》让在线旅游发展有法可依

《电商法》让在线旅游发展有法可依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旅游也遇到很多问题,已经制约其发展,亟须立法予以规范。《电子商务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最全面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加大了对电商乱象的处罚,从多个方面规范电商运营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在线旅游也遇到很多问题,已经制约其发展,亟须立法予以规范。《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商法》)作为中国第一部最全面针对电子商务的法律,加大了对电商乱象的处罚,从多个方面规范电商运营秩序,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商法》从大数据、押金退还、搭售、订单更改等方面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一)有权拒绝“大数据杀熟”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违反的,没收违法所得,最高处50万元罚款。

划重点:可以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提供搜索结果,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搜索结果呈现方式。

(二)禁止搭售陷阱

《电商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房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消费者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

划重点:搭售应由消费者同意后勾选,不得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三)查询、更改订单信息更便捷《电商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这意味着订错日期、姓名填错等不让更改而被扣全款的条款将不再有效,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更正方式,如服务供应商收取更正手续费的,应明示收费标准。

划重点:下单前增加填写信息准确性提示,明示更正方式和收费标准。

电商平台责任与义务

(一)禁止刷单、刷好评、删评价

《电商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划重点:不得刷单;公示评价规则,不得刷好评、删评价。

(二)竞争环境更为公平,卖家自主经营权提升

“双11”“618”等大促期间某大型电商平台要求平台内商家必须退出另一平台的促销活动、逼迫其“二选一”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平台向消费者赔付的,一律从平台内经营者款项中扣除等行为,《电商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明确予以禁止。

划重点:电商平台不得限制竞争,平台服务协议、交易规则等必须公平、合理;不得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

(三)区分标记自营与非自营

消费者上平台消费,大多是冲着该平台的品牌和实力,但有些服务并非由平台自营,很多是其他服务商提供的。《电商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此举意在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划重点: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和非自营业务。

《电商法》使电子商务的发展有法可依,促进线上线下的公平竞争,在线旅游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共同促进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广东伟然律师事务所 闵令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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