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見丨公務員晉升怎麼破?新公務員法說清了

文丨圳論評論員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修訂草案)》。公務員法首次修訂,標誌著我國公務員管理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進入新階段,對於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意義重大。

論見丨公務員晉升怎麼破?新公務員法說清了

正如一些媒體在標題中所強調的那樣,隨著公務員法自2006年1月1日施行13年來的首次修訂,“非領導職務”的表述將成為歷史。這也是此次公務員法修訂的最大亮點:改造非領導職務為職級,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明確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層次分為四等十二級。這一重大改革,是對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的貫徹落實,也是以問題為導向,破解公務員體制內困惑,激發公務員群體擔當作為的正向激勵之舉。

一直以來,公務員晉升通道較為狹窄,越往上職位越少,呈陡峭的“金字塔”結構。公務員薪資福利主要與職務掛鉤,職務晉升成為公務員提升待遇,實現職業發展的唯一路徑。這一狀況令公務員不得不擠上職務晉升的“獨木橋”。越往“金字塔”的高處攀爬越艱難,加之公平競爭機制不夠完善,一些地方和基層存在任人唯親的問題等,都影響了公務員群體的工作積極性,甚至可能導致某些公務員“只唯上不唯下、只唯權不唯民”。

論見丨公務員晉升怎麼破?新公務員法說清了

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在職務之外,公務員多了一條職級的晉升通道。不能晉升職務的公務員,還可以通過晉升職級提升待遇、拓展職業發展空間,這樣的制度設計體現了持續激勵、注重向基層傾斜的改革取向,讓廣大公務員特別是基層公務員,感覺到前途光明,看淡“官”與“權”,專注本職工作,守好崗位,迴歸“人民公僕”的角色定位。特別值得注意的是,職務、職級並行,而不是分割、分離。新修訂的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係,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這更有益於公務員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將職業道路走得更加順暢,也有助於高素質專業化的公務員隊伍建設。

改革的目的不僅是為了解決問題,更是要促進發展。新修訂的公務員法為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提供了法律保障,體現了關愛,同時也在政治、履職、監督與懲戒上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廣大公務員必須在德、能、勤、績、廉等各方面加快能力建設,跟上新形勢新變化,才能有新作為新貢獻新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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