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做了這4件事,“鐵飯碗”可就保不住了

所謂“體制”就是圍城,每一年的公務員考試,都引來不少人爭相報名參考,每年也有不少人從這個隊伍中退出。公務員的工資算不得很高,但勝在待遇好,夠穩定,不少人將公務員看作是就業的首選,是鐵飯碗一樣的存在。但實際上,公務員這個“飯碗”,可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鐵!就像每一位勞動者,需要遵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單位的規章制度等;公務員也會受各種法律制度、條例的限制,一旦有違反規定的行為,公務員也會被解除公職,也就是等同一般勞動者被辭退。

《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做了這4件事,“鐵飯碗”可就保不住了

我國新《公務員法》管理的不僅僅是大家普遍認知的那些每年參加公務員考試被錄取的公務員,也還管理著一些參考公務員制度的公職人員。

以下4類人就受到《公務員法》的管理:

一是公務員,包括參照公務員管理事業人員;

二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包括管理、專技、工勤三類崗位人員;

三是國有企業、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等單位從事管理、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比如國企領導,村支書;四是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的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由國家財政全額撥付工資收入的聘用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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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做了這4件事,“鐵飯碗”可就保不住了

在最新的《公務員法》中,明確規定了公職人員不得做以下4件事情,不管是什麼職位,一旦做了就是違反規定,輕則被警告並退賠不當得利,情節嚴重者則會被開除公職。相關人員一定要注意了,以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法律,導致辛辛苦得來的鐵飯碗被砸了!

《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做了這4件事,“鐵飯碗”可就保不住了

1、公務人員不可以兼職

《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在機關外兼職的規定。公務員是履行公職、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理當全心全力做好本職工作,一般不應在機關外兼任其他職務。

2、公務人員不可以開店

公職人員不可以開店,在《公務員法》裡是有明確規定的,公務員不能經商,也不能從事其他的兼職工作,若是要從事本部門以外的企業內工作時,則需要有相關的部門給予批准,而且公務員在這些單位裡,不能有任何報酬,否則要進行處罰等。

3、公務人員不可以辦企業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了國家公職人員不得經商辦企業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公務員法》:公職人員做了這4件事,“鐵飯碗”可就保不住了

4、公職人員不可以入股開公司

公務員是不可以開公司、從事三產、參股做生意的,對此《公務員法》有明確規定。對於公務員,原則上是要求一人一職。一人一職,保證公務員能集中精力幹好本職工作,也避免了因一人多職出現多重職務關係和多重身份,容易造成管理上的矛盾和紊亂。

以上4件事情,說到底其實就是不允許公職人員做崗位之外的事業,一方面是為了避免以權謀私,而另一方面而是不想公職人員分散精力,要求他們全心全意愛崗敬業,在其位謀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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