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免職是怎麼一回事


新《公務員法》學習筆記——免職是怎麼一回事

確診230例,湖北省武漢女子監獄監獄長被免職”,“湖北女子炫耀丈夫分發物資吃不完,官方回應:2人免職,1人停職”,“8名領導幹部因任城監獄疫情被免職”……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爆發以來,全國一心開展防治,黨員幹部一線參戰,無數“最美逆行者”展現家國情懷。也有一些履職不力或負有責任的幹部接連免職,體現了各級組織從嚴管理幹部的鮮明態度。“免職”一詞近期時常見諸媒體。小公梳理了一下相關法規知識,一起學習吧——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

第五十四條:黨政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五)辭職或者調出的;(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於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 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

《公務員法》

第四十二條: 委任制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職級發生變化,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職級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任免。

第五十條:公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 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免職,意味著職務調整

免職,就是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應當說,免職是幹部任用的一種組織措施,意味著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當然對因負面因素免職的幹部重新任用作出了限制。

免職是公務員職務調整經常使用的一個詞。任免實踐中,一般用於因調任其他工作、輪崗交流、任職期滿、退休、試用期滿不符合轉正條件等情況,而免除所任職務。

單純公務員免職,還是具有公務員身份的,仍享受相應職級的福利待遇。

免職,與撤職不同

免職也經常用於有過錯行為的公務員,但相對於撤職而言,其過錯程度還要輕一些,或者行為性質需要做進一步查清核實,因而先行免去職務。

撤職,則有懲罰性特點,是撤銷公務員所任職務的一種制裁方式,是一種黨紀政務處分或人大監督措施。公務員撤職,意味著既降職務檔次,又降級別檔次,且晉升工資檔次受影響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8修訂)

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

第十二條: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第二十七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汙賄賂、濫用職權、翫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財等違反法律涉嫌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監察法》(2018年通過)

第四十五條:(二)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政務處分決定;

《監督法》(2006年通過)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可以決定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個別副省長、自治區副主席、副市長、副州長、副縣長、副區長的職務;可以撤銷由它任命的本級人民政府其他組成人員和人民法院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檢察員,中級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分院檢察長的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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