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務員法》執行以後,非領導職務就只是職級待遇

黨政機關的領導職數分為兩類,一類是《三定方案》上明確核定的領導職數,也就是大家平常認知的“領導班子”,或者“一正兩副”、“一正三副”等,在局機關就是正副局長,在黨委政府辦公室就是正副主任。還有一類,不見注於《三定方案》,卻也於法可依,同樣是組織部門考察任命的“非領導職務”,1993年8月頒佈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明確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類,2006年1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從法律層面上,再次明確了這一職務分類。

黨政機關的領導職務,按《公務員法》規定,鄉科級副職、鄉科級正職一直至國家級正職10個層次,而非領導職務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副巡視員、巡視員等8個層次。設立非領導職務的初衷,是在領導職數有限的情況下,解決那些沒有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的職級待遇。非領導職務同樣必須經過組織部門任命和考察,並且非領導職務不得超過領導職務的三分之一。領導職務也可以轉任非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雖然沒有實職和實權,卻同樣享受領導職務的待遇。

新《公務員法》執行以後,非領導職務就只是職級待遇

根據《公務員法》制定的《非領導職務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級機關的非領導職務不再使用其他職務名稱”,因特殊情況確需要使用職務名稱的,由同級組織部門協調同意。非領導職務不再是領導,而只是級別待遇。根據權限,非領導職務將由公務員管理機關直接管理。根據單位工作實際,非領導職務可以協助領導分工,但不直接或者單獨承擔管理責任。

實際上,新《公務員法》頒佈實施之後,就沒有了“非領導職務”,有的只是職級待遇。

新《公務員法》執行以後,非領導職務就只是職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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