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住久了,你是否遇到過各種煩心事,例如樓上漏水自家成了“水簾洞”,那該怎麼辦呢?
最近,家住南海的李小姐就遇到了這樣的麻煩事兒
案 例 回 顧
因佛山某小區九樓902房陳姨家裝修不當,導致樓下802房李小姐房間3處地方漏水。
2018年7月15日晚上十點左右,李小姐發現地板有積水,房頂在漏水,李小姐立即打電話給物業並讓其通知陳姨,陳姨稱有事未及時到現場處理,當時房間積水嚴重,陳姨未及時處理導致漏水延續並加重。
接下來四天,李小姐繼續聯繫物業和陳姨,並讓其跟進處理,對方並未採取措施及時處理。期間,李小姐打了兩次110到現場取證,陳姨均不願接警察電話配合解決問題。7月19日晚上,李小姐通過物業約陳姨(及其配偶)協商,已定好第二天早上面談,但陳姨爽約。
次日,李小姐房屋漏水更加嚴重,牆進水的面積加大,並積水嚴重,地板再次被泡。但陳姨依然屢次推脫責任,拖延解決時間,漏水問題不但未解決,反而加重。
此事對李小姐造成嚴重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包括受損牆面、地板、房頂、內牆、名牌包被泡等。因樓上裝修導致漏水聲音大,影響正常休息,房內潮溼,導致李小姐腰部不適。
由於陳姨始終不肯處理上述漏水問題,故李小姐將陳姨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決:
1.由陳姨賠償李小姐損失(包括牆面、內牆、地板、名牌包等)合計20000元;2.本案的訴訟費由陳姨承擔。
攤上這樣的事,誰心裡都不會舒服~
這個事情到底該誰來買單呢?我國法律是這樣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十四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
第九十一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儘量避免對相鄰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最後,經法院主持,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一、李小姐與陳姨一致同意:就李小姐802房出現漏水受損一事,由陳姨一次性支付18000元以賠償李小姐的全部損失及支付李小姐802房的修復費用。
李小姐收到上述款項後,自行對上述802房進行修復,具體如何修復及修復費用多少,與陳姨無關。
陳姨分期支付上述18000元給李小姐,陳姨於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餘款8000元在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完畢。二、陳姨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付款義務的,李小姐放棄本案的其他訴訟請求,至此,雙方就本案的權利義務終結,雙方不得再就本案追究對方的任何法律責任。
若陳姨未按期足額履行上述第一項的任一期付款義務的,李小姐有權就陳姨實際尚欠款項(以18000元扣減已付款項)、另加違約金3000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三、本案案件受理費150元(李小姐已預交1150元),由陳姨負擔並應於2018年11月30日前按照上述第一項約定的方式直接支付給原告。對於李小姐多預交的1000元,在本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由李小姐申請退回。
遇上這些煩心事,應該這樣做:
1、保留證據房屋漏水,首先應拍照保留證據。2、確定漏水責任人房屋漏水與房屋結構、防水處理、排水系統等有關,判斷漏水原因以及確定漏水責任人後,可以要求責任人賠償。3、協商維權拿著相關證據找責任人進行協商,可以要求對方恢復房屋原狀,或者要求對方對維修費進行賠償。
4、訴訟維權如果對方推諉責任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房屋漏水的糾紛仍然不能解決,可以通過正確的法律途徑維權。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一旦遭遇房屋滲漏問題,業主也應保持理性心態與責任方進行有效溝通,必要時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end -|桂城法庭 楊風娥
閱讀更多 南海法院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