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纳税过渡方案出台,明确其属于综合所得的一部分

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后,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俗称年终奖)纳税适用的问题,一直困惑着相关研究人士。我们之前的研判结论是,就个人所得税法中综合所得的理解来说,年终奖显然属于其中的一部分,进而之前的独立的纳税办法与个人所得税法是冲突的,进而依据立法法可以明确判定自个人所得税法新的修订案实施起是无效的。据此,我们指出对于那些日常工资不高但年终奖很高的高收入者来说,个人所得税法新修订后的税负可能并没有降低,反而很可能有所增加。——当然,这也体现了立法目的。

然而,也有不少研究人士与我们的观点不同,认为在未明确之前可以认为年终奖之前的独立的纳税办法依然有效。

姑且不论不同研判观点的对错,有关年终奖之前的独立的纳税办法是否有效存在争议却是不争的事实。相信国家有关部门一定是注意到了这样的争议。

欣慰的是,昨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此进行了明确,同时还明确规定了过渡期。《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明确规定,在2021年12月31日前,年终奖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