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被吓到!劳动者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的承诺无效!

(文末有福利!)

【案情概要】

李某系某热镀锌厂职工。2011年7月29日,李某在上夜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2年1月28日,李某向该厂出具“确认书”,承诺放弃就本起事故及伤害向某热镀锌厂索赔的任何权利。2012年5月3日,李某经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被鉴定为伤残九级。2013年2月27日,李某以不能适应工作安排为由申请辞职。其后,李某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厂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机构支持了其请求。该厂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权利人可以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可以放弃自己的权利,但不意味着任何情形下,权利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都是合法有效的。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因工伤享有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具有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申报工伤的法定义务;如未及时申报工伤,则具有向职工直接给付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也就是说,工伤保险待遇的享有或者给付具有法定性以及强制性。本案中,某热镀锌厂作为用人单位未在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某依法有权直接向该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至于确认书中李某放弃权利的内容,实质上免除了该厂应支付工伤待遇相关费用的法定义务,即使李某是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但任何权利放弃的合法有效必须建立在义务免除也合法有效的基础上,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可以排除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条款,故以签署确认书的方式放弃工伤待遇的索赔权利缺乏法律依据,确认书的内容与法相悖,不具备法律效力。某热镀锌厂应负担李某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工伤保险责任是法律强制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责任,劳动关系的双方无权以合意的方式免除。通过这则案例提醒劳动者,不要随便放弃自身合法权利,否则会在工伤无法享受相关社会保障待遇时追悔莫及。对于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并及时申请工伤是其法定责任,不要试图通过强制劳动者作出免除用人单位责任的方式来逃避法定责任。

【裁判要旨】

根据社会保险的性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责任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法官寄语】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我国境内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该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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