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警察,現在麻煩您出示一下證件。
正常情況下
大部分人都會配合警察蜀黍
立刻掏出證件
不過,各地總屢屢傳出
警察在正常執法執勤時遭遇暴力抗法
甚至辱罵毆打事件
小夥伴們注意了:
抓扯警察將構成妨害公務罪!
辱罵、抓扯、毆打……
以後,對待警察蜀黍
這些行為都會受到法律制裁!
高法標杆判決:只要抓扯警察就構成妨害公務罪!
案 件 回 顧
馬乙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到場處理事故的交通警察在出示身份證件後,向一起同行的馬甲瞭解情況,因馬甲和馬乙二人當時還處於醉酒狀態,警察將兩人帶往派出所進行調查,在被帶往派出所的警車上,馬甲和馬乙在車內對警察進行“抓扯”。到派出所後不下車配合調查,迫使警察使用催淚瓦斯。
當地警方以涉嫌妨害公務罪對馬甲和馬乙予以刑事拘留。
原審法院判決馬甲和馬乙兩人妨害公務罪成立。
馬甲不服,提起上訴。經四川省巴中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維持原判。
馬甲對巴中市中院維持原判的刑事裁定還是不服,繼續以自己“沒有違法行為,不應是執法對象,未給執法人員造成人身損害,因此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為由,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四川省高院複查後,證實原裁定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正確。
四川省高院的意見如下:
第一,警察將醉酒的馬甲帶往派出所調查是依法執行公務。酒後駕駛造成交通事故的雖然是馬乙不是馬甲,馬甲在本案中未有危險駕駛行為,但馬甲有義務配合執法警察的調查。警察將醉酒狀態的馬甲帶往派出所進行調查並無不當,屬依法執行公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八條規定:“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者威脅公共安全的人員,可以強行帶離現場、依法予以拘留或者採取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公民對人民警察的執法應當予以配合。在被帶往派出所的警車上,馬甲和馬乙車內對警察進行抓扯。到派出所後不下車配合調查,迫使警察使用催淚瓦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為對抗法者使用催淚瓦斯的警察規範執法點贊!
第三,馬甲雖在本案中未有危險駕駛行為,但有義務配合執法警察的調查。在交通執法警察要求馬甲協助的情況下,馬甲不僅不予配合,還對執法警察進行抓扯,馬甲的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構成要件,已構成妨害公務罪。
第四,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馬甲提出執法警察無權對他進行執法盤問和對執法警察造成的傷害輕微不構成妨害公務罪的申訴理由沒有法律依據,四川高院理直氣壯地發出強音:對執法人員造成的傷害程度不是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
曾幾何時,
對暴力襲警的犯罪嫌疑人
僅僅行政拘留幾日……
暴力襲警的低成本,讓襲警者有持無恐!
捍衛人民警察執法權威最強音
一檔央視新聞專題節目刷爆網絡,醒目的《零容忍,打擊暴力抗法——暴力抗法害了誰?》(副標題《耍賴拒絕配合執法,同樣觸犯法律》)節目發出了央視捍衛人民警察執法權威的最強音!發佈了山東惠民縣公安機關對於暴力抗法的高壓、嚴打態度!
這是迄今為止,
央視關於捍衛人民警察執法權威
所發出的最強音!
辱罵挑釁警察、暴力襲警看似對民警個人的侵害,實際上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而挑戰法律、對抗執法權威的結果,就是必須受到制裁!
面對警察執法你必須知道的三件事
第一件事:警察執法無需執法證
警察在一般情況下,身著制服、佩帶警銜、警號,並不需要出示證件,只有在便衣情況下執法時才需聲明並出示警官證。
第二件事:辱罵執法警察,會被直接拘留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件事:妨礙執行公務,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警察執法優先,公民存疑後置”
在執法現場必須絕對服從警察,任何原因都不能成為對抗警察的藉口。因對抗警察而發生意外,應由對抗警察者承擔責任。當廣大人民群眾懂得警察執法權不可侵犯之時,便是警民關係真正和諧之時。
暴力襲警挑戰的是法律,對抗的是執法權威,侵害的是全體公民的權益。打擊暴力襲警犯罪,讓法律迴歸本位,讓挑戰法律尊嚴、對抗執法權威的抗法行為受到應有的制裁,是執法者的神聖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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