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也擴大了,希望我們都能珍惜水資源!


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也擴大了,希望我們都能珍惜水資源!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推進資源全面節約和循環利用,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8日發佈《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試點實施辦法》),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內蒙古、河南、山東、四川、陝西、寧夏9個省區市納入水資源稅改革試點,由徵收水資源費改為徵收水資源稅。

納稅義務人

除規定情形外,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包括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

下列情形,不繳納水資源稅:

1.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取用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用水的。

3.水利工程管理單位為配置或者調度水資源取水的。

4.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用(排)水的。

5.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6.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稅率

為發揮水資源稅調控作用,按不同取用水性質實行差別稅額,地下水稅額要高於地表水,超採區地下水稅額要高於非超採區,嚴重超采地區的地下水稅額要大幅高於非超采地區。對超計劃或超定額用水加徵1~3倍,對特種行業從高徵稅,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農村生活集中式飲水工程取用水從低徵稅。具體適用稅額,授權省級人民政府統籌考慮本地區水資源狀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資源節約保護的要求確定。

應納稅額的計算——從量計徵

1.一般取用水:應納稅額=實際取用水量×適用稅額

2.水力發電和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取用水

應納稅額=實際發電量×適用稅額

稅收減免——免徵

1.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

2.取用汙水處理再生水。

3.除接入城鎮公共供水管網以外,軍隊、武警部隊通過其他方式取用水。

4.抽水蓄能發電取用水。

5.採油排水經分離淨化後在封閉管道回注。

徵收管理

納稅時間:水資源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取用水資源的當日。除農業生產取用水外,水資源稅按季或者按月徵收,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對超過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水資源稅可按年徵收。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納稅的,可以按次申報納稅。納稅人應當自納稅期滿或者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納稅地點:水資源稅由生產經營所在地的地稅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管理,跨省(區、市)調度的水資源,由

調入區域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水資源稅。在試點省份內取用水,其納稅地點需要調整的,由省級財政、稅務部門決定。

水資源費改稅,試點也擴大了,希望我們都能珍惜水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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