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度維權!最高法院終審“退一賠三”,賓利4S店不賠16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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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維權!最高法院終審“退一賠三”,賓利4S店不賠165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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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示,被譽為“消費者維權歷史上賠付數額最高的賓利退一賠三訴訟案”,出現庭審結果大反轉!

日前,關於沸沸揚揚的貴陽賓利4S店與車主的“賓利慕尚退一賠三”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基於“適用法律錯誤”的原因,撤銷了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之前做出的“貴陽賓利4S店需退一賠三”的一審判決結果,終審改判為:貴陽賓利4S店—貴州新貴興賓利4S店無需賠償慕尚車主1650萬鉅額款項,僅賠償車主11萬元即可;駁回一審原告—賓利慕尚車主“退一賠三”的訴求,並由其負責承擔高達31.1萬元的訴訟費。

該案是全國第一例、也是迄今為止全國唯一的一例!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消費者投訴“欺詐”糾紛案件。該案件的判決結果,不僅對於汽車消費領域,而且是整個社會消費領域的“欺詐”糾紛案件的法律適用、裁判尺度均具有重要的案例指導意義。

與此同時,貴陽賓利“退一賠三”案件,將作為里程碑式案件而載入中國汽車行業發展史。給全國所有汽車經銷商處理退一賠三投訴指明瞭方向,給一些車主的過度維權敲響了警鐘!消費者過度維權,也將會遭受一定額度的經濟損失!譬如貴州新貴興的這個案件,賠償車主的費用,就覆蓋不了起訴費、律師費,賠了夫人又折兵,竹籃子打水一場空。

過度維權!最高法院終審“退一賠三”,賓利4S店不賠1650萬!


實際上,本案件的焦點和關鍵在於:售前新車的PDI程序,每一個汽車經銷商都是必做項目。而PDI程序信息,如不告知消費者是否屬於欺詐行為!這一點,對於全國所有汽車4S店而言,本案的判決都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即使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但不等於消費欺詐;不是消費者欺詐,就不會“退一賠三”。之前的很多判例,遺憾的大多都是以侵犯消費者知情權而被判罰“欺詐”,並由此而產生了“退一賠三”,可惜可嘆!

那麼,這起轟動全國的“退一賠三”標誌性案件,來龍去脈是如何的呢?最高法是如何界定PDI程序和消費者權益法之間的關係的呢?請繼續關注以下的詳情介紹~~~

過度維權!最高法院終審“退一賠三”,賓利4S店不賠1650萬!


2014年,楊某在貴陽賓利4S店以價值550萬元人民幣購買了一輛賓利慕尚新車。

2年後的2016年,楊某做保養的過程中,發現交車之前自己的這臺賓利慕尚就已經有過受損漆面有修復、窗簾異響有更換的維修記錄,為此將貴陽賓利4S店—貴州新貴興訴至法院。

2017年10月16日,貴州省高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賓利慕尚車主-楊某上訴成功,認定貴州新貴興構成消費欺詐,撤銷買賣合同,車主退車,銷售商在退還車款的同時作出三倍賠償—慕尚車款是550萬元,三倍賠償款是1650萬元;由於楊某已經開了兩年多,銷售商退車款時可扣除折舊費,按165萬元計。貴陽新貴興不服判決,上訴至最高人民法院二審,也是終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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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在審判時,主要參考了兩個部分的參照物: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頒佈的《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聚焦在是否侵犯知情權、是否構成了欺詐等兩點上。

特別聽取了中國汽車流通協會關於作為汽車行業慣例的PDI程序的陳述。2017年3月份,中國汽車流通協會發布了《乘用車新車售前檢查服務指引(試行)》,羅列除了汽車經銷商應對消費者進行新車告知的情形和標準。儘管PDI程序是中國汽車行業的慣例;但對於PDI程序操作過程中發現出來的售前問題應如何處理,特別是是否應該告知消費者,現行法律中並無明文規定。

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商品信息全面告知,並非指於商品有關的所有信息,而是指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財產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

1)由於受損漆面比較輕微,通過拋光打蠟處理即可,此類輕微瑕疵經銷商處理屬於新車交付前合理的整理行為,貴州新貴興不告知不構成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

2)關於窗簾異響更換,由於更換窗簾金額接近4萬元,金額不低,這屬於對新車局部輕微問題的修復措施,並非是新車瑕疵整理,這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和財產利益有一定的影響。貴州新貴興未與告知,侵犯了消費者知情權;由於窗簾更換沒有給車主楊某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構成潛在威脅以及實質損害;其次貴州新貴興沒有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貴州新貴興將兩處操作都如實記錄並上傳到消費者可以通過一定途徑公開查詢的網絡,這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信息披露事實;無證據證明貴州新貴興存在隱瞞相關信息的主觀故意,所以在窗簾異響更換問題上,貴州新貴興雖然在告知上侵犯了楊先生知情權,但並不構成欺詐。貴州新貴興更換窗簾,雖然通過一定程序對信息給予披露,但應該在車輛交付時更明確告知消費者,對消費者知情權產生了一定影響,對此應該承擔相應賠償責任,法院酌情判定貴州新貴興賠償楊先生1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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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史上最貴的“退一賠三”汽車索賠案件出現大反轉的經典案例,對於隨時都可能碰上類似案件的全國汽車4S店、車企而言,有以下重要的借鑑意義:

售前新車,如出現了“輕微”瑕疵,按照PDI程序進行整備,並告知消費者,並不構成對消費者欺詐!

對於發生了“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情況,汽車經銷商只對所對應的侵害部分進行賠償,而不是動不動就“退一賠三”!最高人民法院審結的以上貴陽賓利4S店案件,就是最典型的例證。

對於售前新車的PDI信息,涉及到“修復”之類的情況,讓消費者獲得充分的知情權,是汽車經銷商應採取的既定措施。

總之,最高人民法院對於貴陽賓利4S店“退一賠三”案件的大反轉審結,對於全國所有賣車的汽車經銷商、車企都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性意義:消費者的知情權,應該得到尊重;認真PDI,實誠告知,放心賣車!退一賠三,不是隨隨便便的發生的。知法不犯法,是全國所有汽車經銷商最應該加強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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