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結婚一年不到要離婚 男方要求返還彩禮15萬 法院判女方還5萬彩禮

瀋陽男子王某和女子李某結婚不到一年,就要離婚,11萬元彩禮款返還多少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判決結果,不僅判決二人離婚,還對相關財產進行分割,其中包括判李某返還王某彩禮款5萬元。

結婚不到一年就要離婚

男子要求返還15萬元彩禮

瀋陽男子王某與女子李某2015年9月登記結婚,婚後沒有生育子女。他們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家庭瑣事口角,導致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從2016年4月下旬開始分居生活。

之後,王某將李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李某返還15萬元彩禮。

經查,結婚前,王某給付李某彩禮款11萬元,李某給付王某拜席款1萬元;結婚時接收禮金存入李某銀行卡3.09萬元;結婚時,王某準備彩色電視機1臺、冰箱1臺、電腦1臺、窗簾3個、飲水機1臺、傢俱1套,現均在王某處;李某購買金戒指2枚、金耳環1對、金項鍊1條、手鐲1只,分居時由李某帶走。

法院准予二人離婚

認為彩禮數額較大應適當返還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王某、李某雖是自主自願婚姻,但婚後並未建立起真誠的夫妻感情,產生矛盾後又不能互相諒解,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所以離婚之訴訟請求應予准許。

婚前財產各自歸己所有,王某銀行存款3萬元為婚前財產,歸王某所有;結婚時所接收的已存入李某銀行卡中禮金3.09萬元,雙方各二分之一;雙方結婚時間較短,王某家原本是低保家庭,給付彩禮款數額較大,致家庭更加困難,結合本案實際情況,李某應適當返還彩禮款。

由李某贈予王某的金戒指1枚在王某處,歸王某所有;由李某佩戴的金戒指1枚、金耳環1對、金項鍊1條、手鐲1只在李某處,歸李某所有。

男方要離婚女方無過錯

法院判返還5萬元彩禮

2017年,法院一審宣判後,李某不服,提出上訴稱雙方偶有矛盾,不應判決離婚;返還彩禮7萬元沒有依據。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結婚前,王某給付李某彩禮款11萬元,李某給付王某拜席款1萬元,考慮到雙方已經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7個月以上,且本案為男方堅持要求離婚,女方不同意離婚,也無明顯過錯,所以原審返還比例過高,二審予以調整。

近日,法院發佈案件二審結果,判決王某與李某離婚;婚前財產:彩色電視機1臺、冰箱1臺、電腦1臺、窗簾3個、飲水機1臺、傢俱1套歸王某所有;金戒指1枚、金耳環1對、金項鍊1條、手鐲1只歸李某所有;存款3萬元歸王某所有;李某結婚時贈予王某金戒指1枚,歸王某所有;李某給付王某禮金款1.545萬元;李某返還王某彩禮款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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