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30)小偷小摸要不得,三次以上就涉罪

2018/11/8(530)小偷小摸要不得,三次以上就涉罪

七十余岁的古稀老人,本应享受天伦之乐,安度晚年。可是,江陵一名已过古稀之年的老人却因多次偷盗啤酒瓶及塑料箱被判刑。近日,江陵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判决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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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被告人李某了解到啤酒瓶及塑料箱作为废品销售可以盈利,今年7月中旬的一天凌晨,李某骑着三轮车在郝穴街上转,寻找作案目标。行至某餐馆门前,发现堆放有啤酒瓶和塑料箱,于是,李某将未开封的金龙泉啤酒72瓶及塑料箱6个,用三轮车运回自己家中。7月26日、27日、28日凌晨,李某又如法炮制,先后在三家餐馆门前偷盗空啤酒瓶及塑料箱,后被江陵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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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件起诉至法院后,经审理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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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这起案件乍一看像是判决较重,仅盗窃一些空瓶子和塑料筐就获刑,事实上,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不冤枉。我国刑法规定,除了盗窃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外,还有四种盗窃的情形不考虑财物价值大小也构成盗窃罪: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其中,2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就属于“多次盗窃”。本案中,李某盗窃财物价值虽然不大,但在短短一个月内四次盗窃他人财物,已经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面对不义之财,一定要牢记道德底线,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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