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少女被“撿屍”,案發地點在酒吧……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你們知道“撿屍“嗎?

所謂“撿屍”就是每天晚上有一些人在酒吧裡面或者酒吧附近蹲守,撿拾喝酒醉得像屍體、不醒人事的女生開房,實施性侵,用酒吧裡的話叫做“撿屍”!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撿屍”在早些年就流行開了,光天化日之下,為什麼有些人會如此齷齪骯髒?為什麼有些女性要讓自己喝醉處於一個孤立無援的處境?為什麼“撿屍”會成為一種現象,沒有人管嗎?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日前,龍華檢未檢辦就起訴了一起相關的強姦案...

未成年被害人阿蘭(化名):

“因為我醉酒沒有力氣推開對方、我有點不清醒,他扶我去洗手間、後來我不知道怎麼就不省人事了,所有事情我都不知道、我不知道我有沒有跟人發生性關係,但我在醫院醒來的時候感覺下體有點癢和疼痛”。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經審查,2018年4月11日凌晨,被告人A、被告人B為打發無聊來到龍華區龍華街道某酒吧喝酒,期間在酒吧裡前後結識並邀請被害人阿蘭(女,16歲)和阿芳(女)一起喝酒,不耐酒力的阿蘭、阿芳不一會就都喝醉了。當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A先將阿芳帶至其住處,後其趁阿芳醉酒無力反抗之機,與阿芳發生了一次性關係。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此時,留在酒吧的被告人B電話聯繫被告人A,稱阿蘭醉得不省人事,在外面無法開房,被告人B要求將阿蘭帶至被告人A住處。被告人A同意了。他們進房不久,被告人A離開房間去上網,而阿芳還昏睡在床上。被告人B則將不省人事的阿蘭放在地上的席子上面,並強行與阿蘭發生了性關係,此時阿芳已恢復清醒,其目睹了一切。之後,被告人B又欲強行與阿芳發生性關係,阿芳反抗並呼救,後被人發現、報警得救。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檢察機關以強姦罪對被告人A、B提起公訴,被告人A、B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一名未成年人出現在酒吧,其喝得不省人事之後被人“撿”走,涉案的酒吧是否也有責任?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根據我國《未成年保護法》(1991年制訂,2006年修訂)第36、37條規定:營業性歌舞廳娛樂場所,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菸酒的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根據2006年1月29日國務院發佈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酒吧不屬於《條例》中的營業性娛樂場所。

由此可看見,未成年人不允許喝酒,但法律沒有約束未成年人不允許進入酒吧,這其中的問題是否應當引起重視?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近年來,未成年人涉酒吧犯罪存在上升的趨勢,每次的案發都在給我們敲警鐘,都在提醒我們需要加以重視和關注。涉酒吧犯罪包括了強姦罪、尋釁滋事、聚眾鬥毆、非法拘禁、故意傷害等。目前未成年人在酒吧被性侵的案發率較低,但我們只要看到了小火苗就應該及時澆滅,而非任由它燃燒蔓延。況且,未成年人的性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較低,案發率必定遠小於實際發生率。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預防大於治療,未成年人心智發育尚未成熟,防範心較小,不該沉浸於人流複雜、充滿酒精、嘈雜、光怪陸離的酒吧之中。

在此,本人也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議,希望相關的職能部門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執法宗旨,並多方聯合,促使“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酒吧”成為社會共識: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 相關職能部門、酒吧行業協會等一同簽署禁止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的相關協議,要求酒吧行業嚴格自律、文明經營,簽署承諾書,謝絕未成年人進入。

■ 相關監督管理部門嚴格執法,對在管轄範圍內的酒吧行業進行日常性的排查,發現有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的現象,應當通知其監護人領回管教,並追責酒吧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依法嚴格進行行政處罰。

■ 注入社會力量,在建議未成年人的家屬及未成年人提升安全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的同時,呼籲社會人員積極監督。發現未成年人進入酒吧,特別是未成年少女醉酒的,必要時及時幫忙報警。

前瞻視角,未雨綢繆,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被侵犯和未成年人犯罪,責任在你我他。

一未成年少女被“捡尸”,案发地点在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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