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律箭工作室,获取免费法律咨询机会!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通常会执行老赖的财产以偿还债务。实践中却出现这样的现象,在法院执行时,老赖除了一套住房外,什么财产也查不到。以往,债权人对此无可奈何,法院也是束手无策。那么,面对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法院是否可以执行该住房呢?接下来我们将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来学习相关法律知识。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案件介绍

申请执行人:乔某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李某丈夫):王某

被执行人:李某,

法院在执行乔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李某到期未偿还贷款,于是乔某申请法院执行李某名下的一套房产。

庭审中,异议人王某称,我与被执行人李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12月27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妻子李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房产,本案中女方系个人担保之债,并非夫妻共同债务,该处房产也是男方唯一住房,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乔某称,涉案房产并非李某的唯一房产,李某在其他地区还有一套房产,当地房产管理局有档案已有明确记载。根据法律规定,即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未发表书面意见。

法院最终裁定异议人王某以该房产为唯一住房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查封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故驳回异议人王某的异议请求。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案件争议焦点:关于涉案房屋系其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乔某称,涉案房产并非女方的唯一房产,而且就算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法院也可以查封、拍卖,因为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保障的是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案件中被执行人李某未发表书面意见。因此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如果被执行房屋是本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但并非所有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

同时这种居住权是被执行人及所抚养的家属生存所必须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这个保障是有期限的,所谓“救急不救穷”,被执行人最终居住权的保障还是要靠当地政府的各种救济保障机制,就是说应当向当地政府申请社会保障,而不能让本来应当由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全部转嫁给申请执行人。此外,被执行人不能利用法律对他生存权的保障来逃避执行。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在债权的种类上区分为金钱债权和非金钱债权两种情形,执行情况有所区别。

1、针对金钱债权可以执唯一住房的情形如下

第一种情况,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比如你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你儿子的房子多,他足以保障你的生存,这样的话,我们觉得对你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第二种情况,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不予执行唯一住房的情形,因为你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第三种情况,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比如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提供临时的周转房。

2、针对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这类案件中,执行依据本身就是交付居住的房屋,人民法院必须按照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内容执行,但是考虑到被执行人需要另外租房子,可能要有一个周转期,所以给予3个月的宽限期。如果3个月的宽限期过了,还是拒不搬出,人民法院只有强制其迁出。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以往就有不少老赖对于法院的执行都有一种认识:我只有一套住房,法院总不至于把我赶到大街上去,但是根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并非所有被执行人只要仅有一套房屋,就一律停止执行。总体来说,唯一住房不予执行是一般情况,执行是例外情形。

新婚姻法:夫妻共同财产的唯一住房能否避开执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