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不能一次性补缴社保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进入倒计时。根据省人社厅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11月1日起,确定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仅剩3天时间,还未缴费的市民得抓紧了。

“超龄”人员不再适用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要求,要领取退休养老金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目前男是60岁,女是55岁;二是缴费年限,累计缴纳年限达到15年。”不少市民,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希望在退休时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求达到15年的缴费年限领取养老金。这一做法今后行不通了。

2008年以来,我省通过出台多项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一大批因各种原因未参保群体纳入养老保险制度,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比如经审核属于知青的,根据旧政策,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如果符合“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处于失业状态的;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4个情况之一的,还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不受下乡年限限制。

此次《通知》对我省2008年以来出台的一些一次性缴费政策进行规范和调整,原有的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文件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这意味着,即使属于“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情况,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之前未有参保的,不适用上述政策,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参保。《通知》将于11月1日实施,对于临近退休年龄但仍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若符合上文提到的一次性缴费政策的,应尽快及时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不能补缴养老保险费

2016年,省人社厅等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全面放开了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城乡户籍条件,一定程度放开了灵活就业人员异地参保条件,并允许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进行一次性缴费。但是,随着《通知》的印发,这个一次性补缴渠道也彻底关闭了。

《通知》明确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因此,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符合“早期下海”“早期下乡知青”等其他一次性缴费政策规定的)来说,如果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费满15年,仍需每月按时继续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才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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