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受賄都打“借條”的廳官,庭審大哭找醫生

撰文 | 高語陽

每次受賄後都打“借條”,反偵查意識很強的廳官楊雪鴻被公訴。一審開庭過程中,楊雪鴻放聲大哭,4個多小時的庭審,他兩次血壓升高,待命的醫生立即為他診治。

每次受賄都打“借條”的廳官,庭審大哭找醫生

△楊雪鴻

不過,再多的眼淚也挽回不了他犯下的錯誤。

眉山市檢察院指控:

2003年至2015年間,楊雪鴻利用擔任南充市嘉陵區委書記、南充市副市長及四川省環境保護廳副廳長的職務便利,在危險廢物經營企業申領、換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及企業上市環保核查、業務承攬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合計人民幣673.7萬元。楊雪鴻還濫用職權,違規核發、換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04年首次打“借條”拿10萬

楊雪鴻是安徽人,他當過知青,大學畢業後進入北京重型機械化工公司工作。

前期他在國土資源部工作過一段時間,1998年從國土資源部用地司城鄉處副處長職位上調往湖南任職,先後擔任懷化市長助理、市政府助理巡視員(副廳級)。2002年,他再次跨省調任,前往四川任職,曾任南充市副市長、南充市嘉陵區委書記等職務,並在此期間掛職任國家開發銀行綜合計劃局副局長。

2008年7月,他出任四川省環保局黨組成員、副局長,隨著2009年四川省機構改革,環保局成為環保廳,他出任四川省環保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直到2016年9月被紀委調查,他在四川省環保廳副廳長職位上工作了8年。

每次受賄都打“借條”的廳官,庭審大哭找醫生

根據《檢察日報》,他在南充任職時,首次嘗試了所謂“借條”拿錢的方式。2004年,他是南充市副市長、嘉陵區委書記。當時南充一家公司董事長孫某找到楊雪鴻,希望裝飾城項目稅收能適當減免。

作為“老朋友”,楊雪鴻幫助他落實了“兩通一平”,即由政府出資通水、通電和平地後交由企業使用。

之後,楊雪鴻以買房子為由,給孫某打“借條”拿走10萬元,而且,借款日期故意寫在了他到嘉陵區擔任區委書記之前。

在這之後,楊雪鴻就養成習慣,只要找他辦事,都必須表示點“意思”才能過關。

用手中“實權”做生意

楊雪鴻用“借條”拿錢,更多的是發生在他擔任四川省環保廳副廳長之後。因為在這裡,他掌握了實權。據統計,2008年至2015年,楊雪鴻的受賄總金額達到600餘萬元。

而且,除了人民幣,他還收到過價值近60萬元位於西昌的房產一套、3萬美元、5萬港幣,以及價值7萬餘元的勞力士手錶和價值5000餘元的蘋果手機。

說說他的“實權”吧。

2008年他在環保廳任職後,分管汙染防治和危險廢物工作。所有申領和換髮危廢證、辦理環評業務的必須經他簽字才能通過。

2009年到2015年,楊雪鴻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10多家化工公司、環保公司、有色金屬回收公司等換髮、申領危廢證提供幫助。不符合頒發或換髮危廢證條件的公司,主動找楊雪鴻幫忙,只要給了錢,就一定能通過驗收。如果沒有給楊雪鴻“意思一下”,即使符合規定,也沒辦法通過。


每次受賄都打“借條”的廳官,庭審大哭找醫生

△漫畫來自網絡

利用手中權力,他做起了“生意”。

比如,2010年,四川某化工公司按照正常程序向四川省環保廳提出換證申請,就因為沒有“意思一下”,楊雪鴻既不簽字也不取消,拖了半年。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他送了5萬元之後,就成功拿到換髮的經營證。後來,該公司又需要重新申請換證,這次他們主動送了5萬元,就順利拿到證。

再例如,起訴書上提及,四川某環境治理公司曾在5年間向楊雪鴻行賄110餘萬元。2014年,該公司在環保驗收中沒有通過,四川省環保廳對該公司作出了暫扣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

該公司負責人找到楊雪鴻“幫忙”,楊雪鴻竟在暫扣文件上加蓋“秘密”二字,並下發到該公司所處的市級環保局。本應被公開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被設定為秘密文件,在網上無法公開,從而使其他公司認為這家公司仍在合法經營而繼續與其簽訂經營合同。

該公司隨後要求當地環保局以“應急處理”方式同意其繼續營業,而“應急處理”只有在發生突發事件和地震等情況下才能允許。當地環保局兩次向省環保廳請示,省環保廳固廢中心回覆函明確指出,嚴格按照暫扣危廢證的要求,不允許繼續營業。可楊雪鴻一直拖著不簽字。

以借為名索要財物如何認定?

楊雪鴻反偵查意識很強,最突出的表現就是他在每次拿錢後都打“借條”,偽造借貸行為。每次受賄之後,他都會找到行賄人,偽造借條和收條,但從沒有還過錢。

其實,通過打“借條”收錢,楊雪鴻並不是第一個,此前還有多人利用這種方式索賄,前不久就有一例。

杭州市國土資源局餘杭分局土地執法監察大隊科員鄭敏華以借為名向業務管理對象索取賄賂142萬元。2018年10月30日,鄭敏華被雙開,並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鄭敏華的懺悔書中寫著:向組織耍“小聰明”,自認為不直接拿錢,向管理對象借錢就不會有大問題,結果聰明反被聰明誤。

他所說的“聰明反被聰明誤”是指這些借條到最後反而都成了他受賄犯罪的明證。

類似的還有深圳市第二職業技術學校原校長呂靜鋒,他的那些假借條在最後都被交給檢察機關,成為了“呈堂證供”。

其實,以借為名索要財物,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中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借為名向他人索取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應當認定為受賄。 具體認定時,不能僅僅看是否有書面借款手續,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綜合判定:(1)有無正當、合理的借款事由;(2)款項的去向;(3)雙方平時關係如何、有無經濟往來;(4)出借方是否要求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其謀取利益;(5)借款後是否有歸還的意思表示及行為;(6)是否有歸還的能力;(7)未歸還的原因;等等。

根據這一規定,今年10月,《中國紀檢監察報》發文解讀稱:

結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區分民間借款與受賄,應考慮三點: 一是借款是否建立在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上。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沒有利用職務上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則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受賄。但索賄除外,只要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即可構成受賄罪。
二是從借款的真實意圖上看,借款人是否出於真實的借款目的。 三是借款行為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之間是否存在必然聯繫,即借款成功是因為國家工作人員能夠利用職務之便為請託人謀取利益,否則,請託人就不會把財物借給該工作人員。

可以看到,想要以借為名索要財物的官員,可以放棄幻想了。

資料 |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中國紀檢監察報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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