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100問

1、我國憲法對公有財產及公民私人財產的保護是如何規定的?

答:我國憲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佔或者破壞國家的和集體的財產。”第十三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2、誰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答: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3、如何防止開發商一房二賣?

答:《物權法》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因此購買新房時,應首先去當地房管局查詢欲購買的房屋是否已經預告登記,如已登記,則不能購買,如未登記,則購買後及時去預告登記。二手房則只能先付訂金或部分購買款,待辦理過戶手續後再付清,以防出賣人一房二賣。

4、懸賞尋找遺失物,權利人可否不履行懸賞承諾?

答:權利人應當按照承諾履行懸賞義務。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權利人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承諾履行義務”。

5、法律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有哪些規定?

答:根據《物權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6、哪些情形,所有權人無權追回無處分權人轉讓給受讓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之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

7、耕地和林地的承包期為多少年?

答: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前款規定的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8、小區規劃內的車位能否購買?

答:可以購買。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其車位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9、購買房屋等不動產是不是隻要簽完合同就可以了?

答:不是,還必須經依法登記。《物權法》第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10、業主可以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嗎?

答:不可以。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有利害關係人是指包括本棟建築物內的其他業主。

11、哪些財產可以用來抵押?

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面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

12、什麼情況下合同無效?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哪些情形,合同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14、什麼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請求懲罰性賠償嗎?現有法律有哪些規定?

答:在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我國現有法律中有關懲罰性賠償的規定主要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15、教唆、幫助他人或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承擔何種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6、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是否可以不承擔責任?

答: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損害,由其監護人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17、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發生損害怎樣確定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35條規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18、幼兒園、學校、其他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損害,在什麼情況下應承擔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38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19、機動車的所有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發生交通事故,應該怎樣賠償?

答:《侵權責任法》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0、將車輛賣給他人但未過戶,買方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並負有責任的,由誰來賠償?

答: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

21、未盡告之義務,未徵得患者同意就做手術,並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該負什麼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55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前款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2、法律對病歷資料的建立、保管、查詢有什麼規定?

答:《侵權責任法》第61條規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患者要求查閱、複製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23、在公路上亂堆、亂放、亂撒造成損害的,追究誰的侵權責任?

答:《侵權責任法》第89條規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傾倒、遺撒妨礙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4、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答: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指明歸一方的財產的除外。

(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5、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有哪些?

答: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6、什麼是家庭暴力?

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是嚴重的違法行為,危害性很大,其受害者主要是婦女、兒童和老人,往往產生嚴重的後果,增加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因此,婚姻法第3條第2款規定:“禁止家庭暴力。”這一規定是對婚姻法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基本原則貫徹實施的基本要求。對家庭暴力必須予以及時有效的遏制和處理,嚴厲打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7、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答:根據繼承法第十條之規定,遺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28、哪些財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

答: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下列財產不能列入遺產的範圍:

(一)復員、轉業軍人享有的資助金、復員費、轉業費、醫療費。

(二)離退休金和養老金。

(三)因公傷殘撫卹費和革命殘廢軍人撫卹費。

(四)人身保險金。

(五)與被繼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權。

(六)與公民人身有關和專屬性的債權、債務。

(七)國有資源的使用權。

29、父母一方健在,另一方死亡,子女能不能要求繼承遺產?

答:我們中國的傳統觀念認為父母一方死亡,而另一方健在的,作為子女是不能要求繼承的,只有父母雙亡才能開始繼承,否則就是不孝、大逆不道。其實這種觀念恰恰是違背了我國繼承法的基本精神的。依照我國繼承法第2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是繼承開始的唯一法定條件。也就是說,父母一方死亡的,遺囑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等繼承人,都有要求繼承其遺產的權利。因此,父母一方死亡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子女要求繼承死者的遺產完全是合法的,不能因另一方尚健在而剝奪遺囑繼承人或者其子女的繼承權。

30、非婚生子女對生父母的遺產是否有繼承權?

答:所謂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的子女。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一切不合法的男女兩性之間的關係,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對於非婚生子女來說,這種責任卻是應當由其父母來承擔的,非婚生子女本身並無過錯。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也明確規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獨立的繼承主體,享有同等的繼承權,任何人不得歧視、限制和剝奪。因此,非婚生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有繼承權。

31、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互有繼承權?

答:繼子女是指配偶的一方對另一方與前夫或者前妻所生的子女。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一方或者雙方與他人再行結婚而形成的。

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是否互有繼承遺產的權利,應當視情況的不同而區別對待:

(一)如果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贍養關係,就應當享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屬於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二)如果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沒有撫養、贍養關係,雙方都沒有盡什麼義務,當然也就談不上有什麼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不應當屬於財產繼承人的範圍。當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後,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的遺產,也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32、立遺囑時可以邀請哪些人作見證人?

答:所謂遺囑見證人,是指受遺囑人的邀請,協助證明遺囑人立遺囑的自然人。公民立遺囑時,除了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外,代書、錄音、口頭遺囑都需要邀請兩名以上的公民到場見證,作為遺囑見證人進行見證。如果沒有見證人或者只有一名見證人所立的遺囑沒有法律效力,代書遺囑的遺囑見證人同時可以充任代書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遺囑見證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二)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能夠理解遺囑的內容、懂得遺囑所有文字的人:

(三)遺囑見證人應當是與遺產沒有利害關係的人。

同時具備上面三方面的條件的公民,就可以作為遺囑見證人對遺囑人所立遺囑進行見證。

33、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以哪一份遺囑為準?

答:我國繼承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二條規定:“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

34、繼承人應當以何種形式表示放棄繼承權?

答:放棄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處理前放棄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依法所享有的繼承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人放棄有兩種情況,即法定繼承人放棄繼承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依照繼承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在放棄繼承權時應當以一定的方式作出表示。放棄繼承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只要繼承人按照一定的方式明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七條之規定,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或被繼承人原所在單位,或者其他有關組織作出表示,也可以用口頭方式表示。但用口頭方式表示的,必須在有合法見證人的情況下,對其他繼承人表示自己放棄繼承的態度。

35、收養人應當具備什麼條件?

答: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制。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週歲以上。

36、水資源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嗎?

答:不是,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法》第三條規定:“水資源屬於國家所有。水資源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和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修建管理的水庫中的水,歸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

37、勞動合同的期限有哪幾種?

答:勞動合同的期限可以分為三種: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一定工作任務的完成為期限。

(一)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雙方約定了終止期限的合同。該類合同到期後,若雙方未續簽合同,則雙方間的勞動關係即自動解除;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亦稱之長期合同、永久合同,除了出現法定和合同約定的情形,如勞動者由嚴重違反規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一般單位不得解除合同;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這類合同被有些人也稱之為臨時合同。

38、哪些勞動合同是無效的?

答:《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是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9、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嗎?

答: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即不得要求勞動者繳納押金。用人單位若有違反,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退還;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0、用人單位可以扣押勞動者的身份證、檔案嗎?

答: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用人單位扣押的,勞動行政部門應責令限期歸還,並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用人單位處罰。

4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自願就可以約定違約金嗎?

答:根據我國現行《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規定,只有兩種情形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違約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與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二種情形外,即使勞動者自願也不能約定違約責

42、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該怎麼辦?

答:對拖欠工資的,勞動者由以下救濟途徑:

(一)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二)尋求有關部門幫助。譬如尋求工會幫助,由工會出面與用人單位溝通;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三)申請勞動仲裁。須注意的是:提交勞動仲裁的時效為一年,不能超過此時效的規定;

(四)通過法院來索要工資。這一般需要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即勞動爭議發生後,只有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訴,但有兩種情況除外,一是勞動者手中有用人單位出具的工資欠條,則勞動者可以直接起訴,二是用人單位若拖欠工資,勞動者還可以申請支付令;

(五)勞動者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六)勞動者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並索要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43、當前我國的勞動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答: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44、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為多久?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該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前述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5、農民工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嗎?用人單位沒給辦工傷保險怎麼辦?

答: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就應當為其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即農民工也應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如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則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應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給予受工傷的員工以工傷賠償。

46、哪些情形屬於工傷,哪些不屬於工傷?

答: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同時,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47、根據土地用途土地可分為哪幾類?

答:國家根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48、如果發生土地權爭議,應如何處理?

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49、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有哪些具體規定?

答: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三)蔬菜生產基地;(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人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佔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50、土地徵收應履行哪些程序?

答:(一)應由縣或市級國土資源局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範圍內發佈徵地通告,告知徵地範圍、面積、補償方式、補償標準、安置途徑以及徵地用途等;通告後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築物不列入補償範圍。

(二)徵詢村民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記錄在案;

(三)進行地籍調查和地上附著物登記;

(四)擬定建設用地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收土地方案、供應地方案,並向有批准權的機關報批;

(五)在被徵地所在村進行徵用土地公告、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聽取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必要時舉行聽證會;

(六)將公告後的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徵地人的意見及採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七)市、縣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後,並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並交由市、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八)被徵地人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手續;

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徵用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點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徵地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內容以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九)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51、徵地補償有哪些法律規定?

答: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上述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52、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如何審批?

答: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依法辦理農用地轉批手續。

53、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為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規定收回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54、非法佔用耕地應負哪些法律責任?

答: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佔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多佔的土地以非法佔用土地論處。

55、商品房預售要具備哪些條件?

答:商品房預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二)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三)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商品房預售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預售合同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必須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

56、商品房現售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商品房現售,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現售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具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

(二)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四)已通過竣工驗收;

(五)供水、供電、供熱、燃氣、通訊等配套基礎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其他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具備交付使用條件或者已確定施工進度和交付日期;

(六)物業管理方案已經落實。

57、《農村土地承包法》中的農村土地通常是指哪些土地?

答: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其中其他依法用於農業的土地,主要包括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

58、農村土地承包後所有權是否變化?能否買賣?

答:國家依法保護土地承包關係的長期穩定。農村土地承包後,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59、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僅限於家庭承包經營方式嗎?

答:農村土地承包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二是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因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不限於家庭承包經營方式。

60、農村土地應該由誰來發包?

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發包;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發包;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農村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發包。

61、作為農村土地的發包方應承擔哪些義務?

答:(一)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解除承包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三)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為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執行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62、農村土地承包應當按照哪些程序進行?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之規定,土地承包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選舉產生承包工作小組:

(二)承包工作小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並公佈承包方案:

(三)依法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討論通過承包方案;

(四)公開組織實施承包方案;

(五)簽訂承包合同。

63、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一般包括哪些條款?

答:(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違約責任。

64、承包期內,發包方可以任意調整承包地嗎?

答:不可以。《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條對承包期內的調整作了一定限制:“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民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65、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求是什麼?

答: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權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即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必須建立在農戶自願的基礎上,在承包期內,農戶對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使用權、收益權和流轉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農戶流轉土地,也不得阻礙農戶依法流轉土地。

66、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收益歸誰享有?

答: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轉包費、租金、轉讓費等,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67、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應當遵循哪些原則?

答:(一)平等協商、自願、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68、農村土地可以發包給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承包嗎?

答:可以的。但需注意下列事項: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發包方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後,再簽訂承包合同。

69、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有何爭議解決途徑?

答: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70、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進行抵押或者抵債麼?

答:不可以。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抵押或者抵償債務的,應當認定無效。對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71、在以公開協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情況下,發包方就同一土地簽訂兩個以上承包合同,當事人均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如何處理?

答:應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已經依法登記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二)均未依法登記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三)依前兩項規定無法確定的,已經根據承包合同合法佔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爭議發生後一方強行先佔承包地的行為和事實,不得作為確定土的依據。

72、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是多少年?

答: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73、以拍賣的方式把耕地發包給一個人的做法合法嗎?

答:耕地的承包應該採取家庭承包形式,由全體村民協商確定,不宜用拍賣的形式承包給某一個人。(1)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願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土地承包應經過民主協商,公平合理地確定承包方式;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⑵招標、拍賣、公開協商方式。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一般只適用於不宜採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

74、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承包土地經營的期限是多長?

答:關於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法律有明確的規定:(1)我國的《土地管理法》第14條規定,農民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是三十年。這是針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規定,但是該條並沒有針對不同土地類型規定不同的承包經營期限。(2)《農村土地承包法》中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做了更明確的規定,其第20條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75、承包方自願將承包土地交回發包方後,能否在承包期內再次要求承包土地?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76、承包人到小城鎮落戶後,原承包的土地被徵收,原承包人是否有權獲得徵地補償款?

答: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77、私自調換的承包地是否能再調回?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7條規定:

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4條規定:

承包方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發包方僅以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未報其備案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

78、徵收林地的補償標準如何確定?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據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省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79、哪些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

答:《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請農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況下只能為農村村民。農村村民專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如果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是城鎮居民,則一般是不允許申請宅基地的。

農村村民在出賣、出租或者贈與房屋後,還可否再申請宅基地?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或者贈與房屋後,不可以再申請宅基地。《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出賣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80、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效期多長?自何時起算?

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81、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哪些條件?

答: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應當符合下列四項條件: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82、什麼是仲裁?仲裁主要解決哪些問題?

答:仲裁,又稱公斷,是指糾紛雙方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發生後,達成仲裁協議或者根據法律規定,自願將糾紛交給第三人做出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機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但婚姻、收養、撫養、繼承糾紛以及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

83、沒有仲裁協議能否申請仲裁?仲裁實行二審制嗎?

答: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84、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以及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答: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動物”,不是狹義的家養小寵物,而是廣義的所有能夠人工飼養的動物,如馬、牛、豬、羊等牲畜,雞、鴨、鵝等家禽以及鳥等各種飛禽。

85、對侵犯人身權利六項行為應如何處罰?

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佈他人隱私的。

86、散佈謠言、謊報警情、亂打110、119等行為應如何處罰?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佈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87、如何處理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行為?

答:《婚姻法》總則中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家庭成員。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以下方法和途徑請求處理:

(l)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

⑵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

⑶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⑷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88、暴力抗法、妨害公務的行為應如何處罰?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了對暴力抗法、妨害公務行為的處罰,即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89、什麼是信訪?

答:《信訪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採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90、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一)信訪事項的提出,是一種程序性的行為。程序性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具有雙重性,即信訪人權利義務的統一。(二)《信訪條例》提倡採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三)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應當客觀真實,對其所提供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不得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四)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信訪秩序。走訪形式信訪,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不得暴力信訪。

91、信訪人違反有關規定有什麼責任?

答:信訪人的責任是指信訪人違反《信訪條例》規定,擾亂信訪工作秩序,誣告陷害他人而應負的法律責任。

具體說來,對於信訪人的違法責任,即違反《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2、《信訪條例》對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作了哪些規定?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信訪人應如何處理?

答:《信訪條例》規定:(1)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應當向依法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併到這些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提出。信訪事項已經受理或者正在辦理的,信訪人在規定期限內不得向受理、辦理機關的上級機關再提出同一信訪事項。(2)多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

對違反上述規定的信訪人,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信訪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經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採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3、《信訪條例》是如何規定信訪秩序的?

答:《信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信訪人在信訪過程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自覺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公共場所非法聚集,圍堵、衝擊國家機關,攔截公務車輛,或者堵塞、阻斷交通的;

(二)攜帶危險物品、管理器具的;

(三)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四)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的;

(五)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他人信訪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的;

(六)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國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為。

94、針對農村信訪的常見問題,信訪人應當向哪個機構提出?

答: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村信訪的主要問題,我們對有關機關及其信訪職責作簡單介紹:(1)涉及超生、早育、計劃生育中違法亂紀,結紮後遺症等問題,應找鄉鎮或街道計劃生育辦公室,問題較嚴重的,也可直接找縣(市、區)計劃生育局(委)。(2)涉及到農村經濟和土地調整等農村政策問題,應找縣(市、區)農委。(3)徵佔地補償問題,應找縣(市、區)土地局。⑷涉及到水庫移民安置等問題,應找問題發生地的縣(市、區)水利局。⑸涉及盲聾啞人、殘疾人員就業安置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殘聯。⑹涉及軍烈屬、殘廢軍人、復退軍人要求優撫安置、補發證件,要求解決生活困難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殘聯。(7)涉及軍烈屬、殘廢軍人、復退軍人要求優撫安置、補發證件,要求解決生活困難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民政局。應找縣(市、區)教育局以及教育局下屬的招生辦公室。(8)涉及到公辦、民辦教師問題,學籍處理,招生,大專畢業分配等問題。(9)涉及到城鎮房屋管理和私房改造等問題,應找縣(市、區)房地局。(10)涉及到拆遷回遷、城鎮建設、環境汙染等問題,應找縣(市、區)城建環保局。(11)涉及到醫療事故等問題,應找縣(市、區)衛生局或事故發生地衛生局。(12)涉及到勞保工資、勞動福利、公傷爭議、勞動就業問題,農村的(包括縣城),找縣勞動局;城市的,如果本單位處理不了,可找本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直至區、市勞動局。(13)反映的問題涉及好幾個部門,或者問題不好歸口,無口可歸,以及重大疑難的問題,可直接向縣(市、區)信訪辦投訴或面談。

95、利用信用卡的透支功能而惡意透支的,應如何定罪?

答:對使用信用卡而惡意透支者的定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一)行為人必須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或單位;(二)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三)透支行為不是善意而是惡意的透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期限或者規定限額透支,並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四)惡意透支金額應達到“數額較大”;符合以上條件即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即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透過使用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數額較大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或者沒收財產。

96、什麼是高利貸?放高利貸是犯罪嗎?

答:高利貸是指索取特別高額利息的貸款。《民法通則》規定,利息高於銀行同期貸款利息4倍就屬於高利貸。一般情況下放高利貸不是犯罪,但是,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時,根據《刑法》第_百七十五條的規定,就構成了高利轉貸罪。

97、參與地下六合彩。活動是犯罪嗎?

答:“六合彩”是由香港賽馬會經營的一種以獎券的形式、僅限在香港公開、合法發行的公眾博彩活動,香港政府和香港賽馬會從來沒有於香港以外地區開設投注業務,亦沒有委託任何人或組織進行相關業務。因此,中國大陸所有以“香港六合彩”、“香港賽馬會”、“香港馬會”或類似名目進行的六合彩活動,均為假冒。因此在大陸習慣被稱為“地下六合彩”。“地下六合彩”活動被視為當前中國影響最大、危害最嚴重的賭博活動之一。對涉及金額過大的碼民及莊家按照具體犯罪情節以賭博罪或非法經營罪論處。

98、自選商場為查找丟失的物品,能否對顧客進行搜身檢查?

答:自選商場為查找丟失的物品,是否能對顧客進行搜身檢查,涉及公民的人身權利的問題。我國憲法規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非法搜查罪,是指對他人的身體或者住宅進行搜查的行為。自選商場屬於一般的公司、企業,沒有對顧客進行搜查的權利。如果違反法律規定,非法對顧客進行搜身檢查,其行為構成非法搜查罪。但對於情節顯著經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99、佔有他人遺忘物拒不退還,是否構成犯罪?

答:構成侵佔罪。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為他人保管的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佔為已有,數額較大且拒不交還的行為。侵佔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財產的所有權,其侵佔的對象,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侵佔的財物除他人的遺忘物外,還包括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和發掘的埋藏物。

100、構成重婚罪的條件如何掌握?

答: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重婚罪包括兩種重婚行為,一種是“有配偶而重婚”是指已經結婚的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第二種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沒有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與之結婚。本條所規定的“結婚”既包括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又包括雖未登記結婚,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有配偶而又結婚,或者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無論是騙取合法手續登記結婚,還是未登記結婚,只要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均構成重婚罪。對犯重婚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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